離婚的時候結婚證丟了又該怎麼辦?
根據民政部1986年9月11日《關於婚姻登記若干問題的解答》,對結婚證離婚證丟失或毀壞的,不能補發。若當事人丟失或毀壞了《結婚證》或《離婚證》,而因某種原因 ( 如出國、繼承財產等 ) 又需要該項證件證明夫妻關係存續或已解除,則當事人可持本人户籍證明和所在單位或村 ( 居 ) 民委員會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到原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申請,原婚姻登記機關經核查婚姻登記檔案,證實當事人確曾依法在該機關辦理過婚姻登記。再將當事人申請核查屬實的情況,報市、市轄區、縣民政部門審查批准後,依法為當事人出具《夫妻關係證明書》或《解除夫妻關係證明書》。所補辦的有關證明書與《結婚證》或《離婚證》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結婚證丟失如何補辦
當你一不小心丟失了結婚證的時候,如何去補辦呢?這是很多人常常詢問的話題,本文為大家詳盡介紹一下。
結婚證丟失如何補辦?結婚證:結婚證是婚姻登記管理機關簽發的證明婚姻關係有效成立的法律文書。結婚證正本一式兩份,男女雙方各持一份,其式樣由民政部統一制定,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統一印製,由縣、市轄區或不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加蓋印章,結婚證書須貼男女雙方照片,並加蓋婚姻登記專用鋼印。
結婚證丟失補辦程序:《婚姻登記條例》第十七條規定,結婚證、離婚證遺失或者損毀的,當事人可以持户口簿、身份證向原辦理婚姻登記的機關或者一方當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補領。婚姻登記機關對當事人的婚姻登記檔案進行查證,確認屬實的,應當為當事人補發結婚證、離婚證。
也就是説申請補辦結婚證的當事人應持户口簿和身份證,向原辦理結婚登記的機關或一方當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申請。能夠查找到檔案的可攜帶身份證、户口簿、查檔證明進行補領,查不到檔案的可在原單位或街道開具證明後補領。
需要説明的是,屬集體户口須提供首頁和本人户籍卡,如複印件須加蓋派出所或單位紅章。如不能提供户口本原件,須出具加蓋派出所印章的户籍證明。此外,當事人雙方必須到場。
無論結婚證還是離婚證,對於以後辦理事務都是很重要的,有時候甚至可以作為案件的證據使用,並且離婚的時候是要用到結婚證的,所以如果結婚證丟失或者是離婚證丟失的,一定要及時進行補辦,不可以重新的補發的,需要到當地民政局補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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