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冷靜期是不是就離不了了?
一、離婚冷靜期是不是就離不了了
離婚冷靜期是否可以離掉,必須根據實際情況進行確定,無法直接確定婚姻關係是否可以解除。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條規定:“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可以看出,離婚冷靜期只是一個時間限制,讓男女雙方對婚姻關係有一個考慮,經過三十日的離婚冷靜期,男女雙方還是堅決要離婚的,就可以離掉,雙方可以去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解除雙方的婚姻關係,領取離婚證。有一方當事人不願意離婚的,就可以去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申請,離婚請求被撤回後,就離不掉的,只能再次提出離婚申請,或者去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由人民法院對婚姻關係作出相應的判決。
二、離婚冷靜期的意義
(一)能夠保障婚姻關係穩定,防止當事人衝動、草率離婚
離婚冷靜期在一定程度上能夠緩解雙方當事人因衝動、賭氣等原因產生的矛盾,避免子女與其他家庭成員因此受到傷害,通過婚姻關係的穩定來維護家庭關係的和諧。離婚冷靜期還有助於減少人們把離婚當作逃避夫妻矛盾的優選項現象,改善夫妻對婚姻關係的不謹慎態度,激發對婚姻家庭的責任心,使社會形成良好的婚姻家庭觀,維護婚姻秩序。
(二)實行離婚冷靜期不構成對離婚自由的限制
離婚自由是我國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則,必須予以保障,離婚自由的權利不受干涉、不受拘束、不受限制。不過,任何自由都不是絕對的,離婚自由也不是絕對的自由。我國婚姻家庭法歷來強調離婚自由,反對草率離婚,並將其作為一項政策的兩端,必須兼顧而行。同時,離婚冷靜期針對的是衝動離婚、草率離婚,倡導考慮清楚之後再下決心離婚。故規定登記離婚冷靜期並不是限制離婚自由,而是保障離婚自由的必要措施。
離婚冷靜期只是協議離婚的時間限制,在離婚冷靜期期間,雙方當事人都沒有撤回離婚申請的,還是可以解除婚姻關係,期滿後,可以去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解除婚姻關係;一方當事人撤回離婚申請的,無法解除婚姻關係,只能再次提出離婚申請,或者選擇訴訟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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