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時公積金算共同財產麼?
一、離婚時公積金算共同財產麼?
離婚時公積金算共同財產,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一條 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下列財產屬於共同所有的財產:
(一)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三)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二、離婚財產分割法院如何判決
法院判決離婚財產糾紛,一般遵循以下原則:
1、男女平等原則
男女平等原則是人民法院處理婚姻家庭案件的辦案指南。該原則體現在離婚財產分割上,就是夫妻雙方有平等地分割共同財產的權利,平等地承擔共同債務的義務。
2、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則
在離婚分割共同財產時,不應損害財產效用、性能和經濟價值。在對共同財產中的生產資料進行分割時,應儘可能分給需要該生產資料、能更好發揮該生產資料效用的一方;在對共同財產中的生活資料進行分割時,要儘量滿足個人從事專業或職業需要,以發揮物的使用價值。不可分物按實際需要和有利發揮效用原則歸一方所有,分得方應依公平原則,按離婚時的實際價值給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3、照顧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則
這裏的“照顧”,既可以在財產份額上給予女方適當多分,也可以在財產種類上將某項生活特別需要的財產,比如住房,分配給女方。畢竟從習慣勢力上、從傳統因素的影響所造成的障礙上、從婦女的家務負擔、生理特點上講,離婚後一般婦女在尋找工作和謀生能力上也較男子要弱,更需要社會給予更多的幫助。同時,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要特別注意保護未成年孩子的合法財產權益。未成年孩子的合法財產不能列入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4、權利不得濫用原則
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不得把屬於國家、集體和他人所有的財產當作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不得借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名義損害他人合法利益。
5、傾向無過錯方
我國《民法典》(2021.01.01生效)第一千零九十一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1)重婚;
(2)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
(3)實施家庭暴力;
(4)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5)有其他重大過錯”
根據上述法律的規定,配偶一方不法侵害配偶他方,基於配偶身份享有的合法權益,其過錯行為導致婚姻關係破裂,離婚時無過錯方對此所受到的損害有權請求賠償,過錯方則負有賠償損失、給付撫慰金的民事責任。當然離婚無過錯方在分割財產上是可以要求另一方少分或者不分的。
大部分的夫妻雙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並不會明確的劃分哪些是屬於個人財產、哪些屬於共同財產,故此若是想要離婚,首先需要確定的就是共同財產的範圍,然後夫妻雙方若是可以就財產的分割問題協商一致,那麼將財產分割的方案寫進離婚協議書之中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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