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協議書可以重新申請嗎?
離婚協議書可以重新申請,離婚協議書是由男女雙方就子女撫養、財產分割等問題協議後簽訂的。離婚協議書是協議離婚的必備的材料,當事人在簽訂離婚協議書之前,應該要看清楚離婚協議書的相關條款,包括是否離婚、離婚財產的處理、子女撫養等。
一旦離婚手續完成,離婚協議書就隨着相關文件進入檔案館存檔,再想更改是不可能的。如果真想變更,那得到法院起訴推翻離婚協議。離婚後,當事人對離婚協議書內容反悔的,不能在婚姻登記機關更改,如果雙方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
二、離婚協議書的效力怎麼認定
離婚協議書中涉及夫妻人身關係條款是無效的,涉及財產關係的條款是附生效條件的協議,在雙方同意離婚或者判決離婚的條件下是受法律保護的。
(一)離婚協議中涉及夫妻人身關係條款是無效的。
1、我國法律對婚姻關係的解除採登記要件主義和訴訟要件主義相結合的原則,即當事人既可以選擇登記離婚,也可以選擇訴訟離婚,兩者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未經登記或訴訟離婚,夫妻雙方的婚姻關係就不能解除。
2、當事人關於離婚的意思表示可能隨着時間、環境、對方言行、自我認識等各種因素的變化而發生變化。因此,一方當事人在簽訂離婚協議後又反悔不同意離婚,是很正常的,婚姻當事人在離婚協議書中關於“同意離婚”的意思表示並不具有法律效力,而只能作為一種證據,證明夫妻感情曾經出現過重大裂痕。
(二)離婚協議中涉及財產關係的條款是附生效條件的協議,在雙方同意離婚或者判決離婚的條件下應當認定其效力。
1、離婚協議中財產分割的前提是,即如果離婚,應當按雙方約定分割財產。財產分割協議的成就條件即離婚。但離婚財產分割協議所附生效條件,不同於一般意義上的附生效條件,因為其成就需要離婚雙方當事人的合意,任何一方均可決定其是否成就,可以單方面使財產分割協議不產生約束力且不會承擔任何法律責任。
除非有可變更或可撤銷的情形,否則,人民法院在判決離婚的情況下,應當將協議作為分割夫妻財產的重要證據,即法院要按照離婚協議中關於財產分割的約定作出判決。
2、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8條第1款規定:“離婚協議中關於財產分割的條款或者當事人因離婚就財產分割的協議,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效力。”
雖然這裏是指協議離婚中的“離婚協議”,且離婚的事實已經得到婚姻登記機關的確認,離婚協議中關於財產分割的條款才在當事人之間發生法律效力。但我們仍可從中看到最高司法機關對離婚協議中涉及財產關係條款的效力的有條件的確認,即離婚協議中涉及財產分割的條款具有了民事合同的性質。
若是男女雙方想要採取到民政局登記離婚的方式結束婚姻關係的,必須要向民政局的工作人員,提交離婚協議書,此協議書之中,必須要包含財產的分割方案、孩子撫養權由誰所有等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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