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家暴還有離婚冷靜期嗎?
一、被家暴還有離婚冷靜期嗎?
被家暴是不存在離婚冷靜期的,家暴想要離婚的並不受“冷靜期”的限制,根據《民法典》中的對“冷靜期”的規定,只有雙方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辦理離婚登記時才適用“冷靜期”制度,是充分尊重和保障夫妻的離婚權利自由的體現。由此説明“冷靜期”制度並不適用所有的離婚情形,發生家暴現象,確實導致感情破裂,到法院去離婚的話,就沒有所謂的“冷靜期”適用問題。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條規定:“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前款規定的期限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家暴離婚可以通過協議或訴訟離婚兩種方式進行:
2、訴訟離婚需要起訴狀,自己的身份證,結婚證,對方身份證或户口本複印件,孩子出生證明或户口本複印件等,對夫妻感情破裂證明及財產證明也要提交。
二、家暴離婚財產怎麼分
法院在判決離婚財產分割時一般會遵循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如果能夠收集到證據表明對方有家暴的,法院在判決財產分割時會予以一定的考慮,並且有權要求對方賠償。
夫妻離婚,一般平均分割共同財產,但是在分配過程中法院通常會採用男方照顧女方、有過錯方照顧無過錯方等原則,進行分配。但是,男方存在家庭暴力是法定賠償的事由,所以,女方有權向法院申請男方少分財產。過錯是指有重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家庭暴力的、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規定,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出發進行判決。
離婚冷靜期的設置是國家給予降低離婚率這樣的一種考慮,但是現實生活當中確實有很多情況是比較特殊的,比如説其中一方當事人存在家暴行為,此時可以通過法院訴訟方式解除夫妻關係,另外涉及到家暴的還需要追究有關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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