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雙方離婚有三個孩子怎麼判
一、夫妻雙方離婚有三個孩子怎麼判?
雙方離婚有三個孩子怎麼判撫養權一般會根據誰具備讓孩子健康成長的標準進行判決。父母離婚後,子女隨哪方生活,一般是根據“有利於子女健康成長”的原則來決定。根據法律規定,“離婚後,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哺乳期後的子女,如雙方因撫養問題發生爭執不能達成協議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利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這樣的話,離婚怎麼判孩子?法院會參照一下幾種情況綜合判斷。
(一)兩週歲以下的子女,一般會判給女方。
兩週歲以下的子女,屬於哺乳期內,為保證嬰兒的發育成長,一般應隨母方生活。除非母方有下列情形:
1.母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如癌症),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
2.母方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指對子女有遺棄、虐待行為),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
3.因其他原因(如母方被判刑、被勞教、有嚴重殘疾、母方經濟能力及生活環境對撫養子女明顯不利的,母親品行不端如有賭博、吸毒、亂搞兩性關係等惡習的),子女確無法隨母生活的;
4.父母雙方協議2週歲以下子女隨父方生活的,並對子女健康成長無不利影響的。
(二)兩週歲以上的子女,會優先考慮條件較好的一方撫養孩子。
兩週歲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隨其生活,主要考慮:經濟狀況、個人素質、生活環境、對子女的責任感、以及與子女的感情親密程度等,但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優先考慮:
1.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婦女權益保障法》第46條有明確規定;
2.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主要指夫妻長期兩地分居的情況;
3.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其他子女指另一方的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及有撫養關係的繼子女等;
4.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
5.一方離婚後再婚困難的,可以作為優先因素加以考慮;
6.子女單獨隨(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外)祖父母要求並有能力協助照顧(外)孫子女;(5-6不是法定的優先撫養子女的情況。)
(三)十週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隨父隨母生活發生爭議的,應考慮子女本人的意見。
(四)父母雙方可協議輪流撫養子女,這個會根據雙方自願達成的撫養協議,或者在法院的參與下達成撫養協議。
二、離婚怎麼樣才能拿到孩子的撫養權?
能否拿到孩子的撫養權需要看能否提供孩子健康成長的環境,以及孩子的週歲。
1、核心原則:子女利益最大化
對於子女撫養原則,直接的法律規定是《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條第三款:“離婚後,不滿兩週歲的子女,以由母親直接撫養為原則。已滿兩週歲的子女,父母雙方對撫養問題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按照最有利於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判決。子女已滿八週歲的,應當尊重其真實意願。”子女撫養權雖是父母對其子女的一項人身權利,但無論父母如何爭奪子女的撫養權,子女都不是父母的附屬物,有利於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權益是法院考慮子女撫養權歸屬的出發點,法院在考慮子女的撫養權時,都會綜合考慮父母雙方的撫養能力條件、家庭各方面的因素和子女年齡、照顧無過錯方等其他各種原則,但萬變不離其宗,這一切,都離不開“子女利益最大化”的核心原則。這一原則,貫穿於子女撫養權的始終,決定着所有其他原則。
2、根據子女年齡確定原則
對於子女撫養權,《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條規定“不滿兩週歲的子女,以由母親直接撫養為原則”,“已滿兩週歲的子女,父母雙方對撫養問題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按照最有利於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判決。子女已滿八週歲的,應當尊重其真實意願。”則進一步細化為根據子女兩週歲以下、兩週歲以上、八週歲以上不同年齡段作為考慮撫養權歸屬的原則。
夫妻雙方離婚,對於孩子的撫養問題,人民法院一般是根據雙方能否提供孩子健康成長的環境來判決的。畢竟,雙方父母離婚,孩子受傷是最嚴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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