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訴訟在法庭上程序主要是什麼
其實任何案件的審理結果都不是不可預知的,因為通過自己當前手頭的證據或整個案件的情節,律師就可以大概的分析出法庭最終有可能會作出的判決結果的,畢竟法院的判決是不可能脱離我國現有法律規定的範圍的。但是在離婚官司當中,整個庭審過程關係到自己的婚姻狀況,自然男方和女方都是非常的關心離婚訴訟在法庭上程序的。
離婚訴訟在法庭上程序主要是什麼?
1、到人民法院向法院提起訴訟申請。
一般是到立案大廳,由立案大廳進行審查,對於符合立案條件的,給予立案。如果你們雙方不在同地居住的,則按“原告就被告”的原則,你要到男方的所在地提出訴訟。提出離婚訴訟申請時,須提供以下證件:
(1)請求判定離婚的起訴書(一式三份);
(2)户口本;
(3)身份證(臨時身份證、户籍證明、軍官證、士官證、軍隊文職幹部證等);
(4)結婚證。
2、經立案大廳審查符合立案條件,准予立案後,由立案庭發出立案通知書,你憑立案通知書繳納訴訟費(50元)。法院正式受理案件。
3、法院的立案庭受理案件後,將案件移送民事庭,由民事庭進行審理。
4、民事庭受案後,向另一方發出傳票,要求其在某個時間到庭應訴。同時,法院也通知你到庭參訴。
5、雙方到庭後,由法院進行調解(這是必經程序)。調解的結果有3種:
(1)經調解後雙方願意維持婚姻的,則由你撤回起訴,婚姻繼續有效。
(2)經調解後,他同意你的離婚請求的,並且對子女及財產問題作出處理的,則由你撤回起訴,由雙方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登記離婚。
(3)經調解後,你仍堅持要求離婚而他不同意的,或雙方同意但對子女及財產問題的處理存有爭議的。則由法院進行審理判決。
6、法院通過開庭審理,作出准予離婚或不準予離婚的判決。
法院以雙方感情是否確已破裂作為判決離婚的法定條件。其中,《婚姻法》第32條規定了准予離婚的以下例示性的法定理由:
(1)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2)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3)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而分居滿2年的;
(5)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應該已經有了一個瞭解和認識了。一般情況下,離婚訴訟當中法庭上的庭審程序是不會和上面的這篇文章有太大的偏差的,但是庭審過程當中的某些細節可能會因為原告和被告方提出的訴訟請求有所改變的,針對這些大體的庭審程序做好相應的準備是非常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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