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離婚需要滿足什麼才能離婚?
一、起訴離婚需要滿足什麼才能離婚?
起訴離婚需要滿足證明男女雙方感情已經破裂才能離婚。
《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訴訟離婚】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二、起訴離婚簡易程序多久會判決?
1、起訴離婚後若法院適用簡易程序來審理案件,那麼最多會在三個月以內判決。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一條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
2、可以適用簡易程序的情形
《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五十七條基層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審理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係明確、爭議不大的簡單的民事案件,適用本章規定。
基層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審理前款規定以外的民事案件,當事人雙方也可以約定適用簡易程序。
3、若適用簡易程序,那麼離婚案件適用的是一審終審制度
《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六十二條基層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審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的簡單的民事案件,標的額為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上年度就業人員年平均工資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實行一審終審。
法院在受到公民提交的離婚民事訴狀之後,需要結合原告提交的相關材料、根據《民事訴訟法》等的法律規定,判斷是否滿足離婚案件的立案受理條件,對於滿足的,需要受理離婚訴訟請求,並在限定的時間內審結離婚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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