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立案需要提交什麼材料
一、離婚案件立案需要哪些材料?
1、民事起訴狀(一式兩份)
2、身份證或居住證件複印件(一式兩份)
3、丟失身份證的,應提交公安部門出示的人口信息複印件
4、結婚證或婚姻狀況證明覆印件(一式兩份)
立案時,只需要帶一本結婚證即可。如果結婚證已經遺失或者在被告手中取不出,可以到原婚姻登記機關開具《婚姻狀況證明》或複印原結婚登記的相關材料,並加蓋登記機關核對的公章。
5、户口本複印件(一式兩份)
6、財產清單複印件(一式兩份)
財產清單是立案材料中較為重要的材料之一,它的重要之處在於法院是以原告所列財產清單中的財產項目收取訴訟費用的。
離婚有兩種途徑,一個事協議離婚,這個需要雙方都同意,帶上結婚證等到婚姻登記部門辦理。另一種是訴訟,這種一般是在一方不同意的情況下提起的,需要有起訴狀、身份證、結婚證以及證據。進行離婚訴訟的時候應當遞交哪些材料?本文主要介紹了離婚起訴應當遞交的材料。
起訴應當遞交的材料是
(1)原告除向人民法院遞交訴狀正本外,還應按被告及第三人的人數提供訴狀副本
(2)訴狀附有與原告的訴訟請求及其主張相關的證據原件或經人民法院核對無異的證據複製件;
(3)原告訴訟主體資格證明。
身份證明當時任可以去公安機關辦理身份證明和婚姻證明信。涉及到財產分割,可以準備相關的證據,如房產證、存摺等。
二、法院起訴離婚程序是怎樣的?
第一階段:首先向法院申請離婚訴訟,收集有關資料,法院立案。
第二階段:答辯階段。 1、人民法院決定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原告的起訴書副本送達被告,並告知被告作出書面答辯;2、被告自收到人民法院送達的起訴書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內作出書面答辯。 被告在十五日內不提出答辯,人民法院照常審理案件並作出判決。如果被告確因非個人意志的原因在十五日內不能作出答辯,可以據實向人民法院申請,請求延期,人民法院院長可以作出延期的決定。
第三階段:開庭審理階段。 這一階段進入離婚訴訟的實質性階段,主要是審查證據,查明案情,分清是非,確認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它包括以下幾個程序:
1、法庭調查;
2、法庭辯論;
3、法官主持調解;
4、調解無效、判決。
離婚訴訟結束,但如果不服法庭判決(調解),可以在收到判決書(調解書)之日起十五日(十日)內向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逾期不提起上訴,判決(調解)書生效。對生效的離婚判決(調解)不服的,按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當事人不能申請再審,只能就有關的財產分割和子女撫育問題申請再審。
夫妻一方提出離婚,私下協商無法解除婚姻關係的,就會選擇到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一般法院受理後要進行調解,調解當中一方如果不同意的話法院不會判決離婚,所以説起訴離婚不一定一次就能判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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