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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雙方女方提出離婚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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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夫妻雙方女方提出離婚怎麼辦?

夫妻雙方女方提出離婚怎麼辦?

應與女方協商。

根據《民法典》規定:

男女雙方自願離婚的,准予離婚。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願並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時,發給離婚證。

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准予離婚。

因此,離婚首先應夫妻雙方協商,協商不成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法院將根據婚姻法有關規定進行判決。

二、離婚協議書無效的情形有哪些?

1、附條件的協議離婚無效

離婚是一種民事法律行為,依其性質屬於必須即時地發生確定的效力的法律行為。離婚不容許處於一種效力極其不確定的狀態,婚姻要麼確定地存續,要麼確定地解除,很難設想離婚雙方當事人在離婚協議中附加某種條件,使得雙方婚姻效力的終止,取決於某種不確定的條件的發生,如果所附條件發生,婚姻關係終止,雙方權利義務關係解除,如果所附條件不發生,則原已存在的婚姻關係繼續有效。這不僅違背了離婚的法律性質,而且使得配偶雙方當事人的地位無法安定。

2、附生效期限的協議離婚無效

離婚行為屬身份行為,如果在離婚協議中附加一定的期限,將婚姻終止的效力,取決於該期限的到來,這樣勢必使本應確定的身份關係變得無法確定,背離了離婚這種民事法律行為的性質,身份上的法律行為即不允許附條件,也不允許附期限。

3、協議離婚不允許約定離婚不離家

在我國,協議離婚的效力發生於婚姻登記機關向當事人頒發《離婚證》之日。離婚最直接的法律後果是夫妻身份關係的消滅,夫妻法律上的權利和義務原則上皆不復存在。如果離婚雙方當事人在離婚協議中約定離婚不離家的內容,則從本質上否認了協議離婚的效力,因此,這種約定的內容具有違法性,其離婚協議無效,如雙方當事人辦理離婚登記後,離婚不高家,仍然同居生活的,從其行為的法律性質上來界定應為非法同居,不產生合法婚姻的法律效力。

三、離婚協議包含哪些內容?

離婚協議書是登記離婚(協議離婚)的實質性文件,申請登記離婚的雙方當事人必須認真製作,經雙方簽字後產生法律效力。離婚協議應包含以下內容:

1、共同財產的分割(歸各方的數量和價值並附清單);

2、共同債權﹑債務的享有和清償責任;

3、住房問題的解決方案;

4、對生活困難一方的經濟幫助的方法﹑期限;

5、登記離婚是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的表示;

6、其他需要在協議中明確的事項。

綜上所述,夫妻雙方。進行離婚可以進行協議離婚和訴訟離婚兩種方法。但是離婚之後,關於孩子的撫養權問題和彩禮如何歸還的問題,都要雙方具體協商來決定。

標籤:離婚 女方 夫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