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訴訟過程中借款應該怎麼辦
雙方正處於離婚訴訟的這個過程當中的時候,應該説有很多事情都是比較敏感的,有些人其實就是惡意在這個期間借款,因為會覺得這種債務也有對方和自己共同來承擔。所以在有些離婚案件當中的原告方就特別的苦惱離婚訴訟過程中借款應該怎麼辦的這個問題,被告方的這種做法當然在主觀意識上很可能就是故意的.
一、離婚訴訟過程中借款應該怎麼辦?
1、要看這筆借款用於哪方面,是否用於夫妻生活。
2、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一方名義所欠的債務,原則上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但非法債務除外,賭債或從事違法犯罪行為所欠債務要麼不受法律保護,要麼應由債務人自己一人承擔)應該由夫妻共同償還。但是,如果夫妻一方能夠證明該債務確為欠債人個人債務,那麼未欠債的婚姻關係當事人可以對抗債權人的請求。屬於個人債務的情形主要有兩種,一種是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該項債務屬於個人債務;另一種是屬於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項規定的情況。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項規定,“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若認定為夫妻債務後,借錢一方無法證明這筆錢曾用於夫妻共同生活,還錢一方可以另外起訴要求借錢一方還錢
二、如何判斷債務是否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判斷債務是否為夫妻共同債務,主要考慮兩個方面的因素:
1、該經營活動是否取得了夫妻另一方的同意;
2、經營收益是否共享
即使夫妻另一方沒有同意,但是經營收益用於共同生活或者另一方追認亦可定為共同債務。夫妻一方未經同意私自籌款經營,收益確未共享,所負債務為個人債務,夫妻一方從事個體經營或承包經營,所負債務為夫妻共同債務。
三、不能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的情形有哪些?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17條,下列債務不能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應由一方以個人財產清償:
1、夫妻雙方約定由個人負擔的債務,但以逃避債務為目的的除外;
2、一方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資助與其沒有撫養義務的親朋所負的債務;
3、一方未經對方同意,獨自籌資從事經營活動,其收入確未用於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
4、其他應由個人承擔的債務。
由此得知,離婚訴訟過程中借款大都是按照個人的債務來處理的,因為婚姻法當中其實對夫妻共有債務的這個問題是有着明確的界定的。如果在離婚訴訟當中的借款是用來給孩子治病的等這些狀況,能夠視為共同債務,但是個人借款是為了應付這場離婚官司,總之是沒有用在關於夫妻生活的這件事情上的都屬於個人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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