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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是精神病人該怎麼離婚

離婚1.61W

配偶是精神病人該怎麼離婚


如果是在申請辦理結婚登記的時候,一方屬於精神病人的話,此時由於不能正確表達自己的意願,因此當事人是不能辦理結婚登記的。但要是在結婚的時候精神正常,而婚後卻成為了精神病人的話,此時配偶是精神病人該怎麼離婚呢?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


一、配偶是精神病人該怎麼離婚

1、《婚姻登記條例》第十二條規定,“辦理離婚登記的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記機關不予受理:

(1)未達成離婚協議的;

(2)屬於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

(3)其結婚登記不是在中國內地辦理的。 ”

因此,夫妻一方作為精神病人,屬於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是不能到婚姻登記部門辦理協議離婚登記的。所以依據申請離婚的夫妻目前情況,只有通過民事訴訟方式來解除雙方之間的婚姻關係。

2、具體在民事訴訟中會涉及兩個方面的問題:第一個是訴訟程序問題,第二個是訴訟的實體問題。

法院在進行實體審理前,必須解決好訴訟的程序問題,程序是否合法將決定判決的效力問題。涉及到精神病人的離婚訴訟,一方面離婚訴訟屬於具有身份性質的訴訟,離婚與否必須要求當事人親自來決定;另一方面精神病人屬於限制行為能力人,在對其提起的離婚訴訟中,其所作出的意思表達和民事行為,不能具有法律效力。因此,與一般的離婚訴訟案件相比,對精神病人提起的離婚訴訟,不僅實體問題審理顯得複雜、程序問題也顯得更為重要。

3、對精神病人提起的離婚訴訟,主要包括以下的法律程序:

(1)法院應首先確定配偶是否為限制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

(2)如果是,法院應為該配偶指定訴訟的代理人。

(3)安排該配偶的生活、醫療、監護問題。

(4)根據相關法律進行實體判決是否准許這對夫妻離婚。

二、精神病人離婚時的權利

精神病人作為弱勢羣體,缺乏相應的勞動及生活自理能力,其在離婚之後自身的生活保障等問題需認真考慮,那麼,精神病人在離婚時都享有哪些權利呢?

1、損害賠償請求權

根據我國《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三)實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如果精神病人的配偶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有上述四種行為之一,那麼精神病人作為無過錯方可以在起訴離婚時要求對方給予損害賠償。

2、幫助請求權

我國《婚姻法》第四十二條規定,離婚時,如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二十七條進一步明確,婚姻法第四十二條所稱“一方生活困難”,是指依靠個人財產和離婚時分得的財產無法維持當地基本生活水平。一方離婚後沒有住處的,屬於生活困難。離婚時,一方以個人財產中的住房對生活困難者進行幫助的形式,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權或者房屋的所有權。

精神病人由於缺乏勞動能力,日常生活亦常常無法自理,在經濟上一般處於弱勢地位,根據該條規定,如果精神病人在離婚時生活存在困難,可以在離婚時請求對方給予一定的幫助,以解決自己離婚後的生活問題。

要是婚後配偶因為受到刺激精神出現了問題,被認定構成精神病人的話,此時另一方可以要求離婚,但配偶是精神病人的就不能再協議離婚了。可以依法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而通常由精神病人的監護人代其出庭,一般來説這種情況下判決離婚的可能性還是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