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精神賠償金多少錢?
一、離婚精神賠償金多少錢?
離婚精神賠償金的具體數額在法律上並沒有規定,需要由雙方協商來認定,按最高院的司法解釋,精神損害賠償一般不超過5萬。
1、主張該損害賠償方須對離婚無過錯,這個條件意思是即使有過錯,如果該過錯未導致離婚(與離婚無因果關係)亦視為無過錯。
2、過錯方需存在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法定過錯情形,即:(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三)實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只有這幾種情形才構成離婚過錯。
3、該過錯須與離婚有因果關係,即該過錯導致離婚。如果雖有過錯但雙方未離婚則不能主張此損害賠償。
4、該損害賠償請求權的提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須區分行政離婚與訴訟離婚而有不同。在行政離婚離婚後1年內可以另行向法院主張。訴訟離婚的原告須在一審辯論終結前提出該主張。否則在判決或者調解離婚後不得另行主張;訴訟離婚的被告若不同意離婚,但法院判決離婚的,可在判決生效後另行以訴訟方式提起該損害賠償請求。但無論是行政離婚還是訴訟離婚,若該過錯在離婚後才發現的,不得主張,理由在於該過錯與離婚之間不存在因果關係。
二、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
第二十八條 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損害賠償,包括物質損害賠償和精神損害賠償。涉及精神損害賠償的,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有關規定。
第二十九條承擔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損害賠償責任的主體,為離婚訴訟當事人中無過錯方的配偶。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的案件,對於當事人基於婚姻法第四十六條提出的損害賠償請求,不予支持。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當事人不起訴離婚而單獨依據該條規定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三十條人民法院受理離婚案件時,應當將婚姻法第四十六條等規定中當事人的有關權利義務,書面告知當事人。
法律上對離婚時所需要的精神賠償金是沒有明確規定的,一般情況下只有舉證對方造成了精神傷害的才可以主張精神賠償,這必須由受害方向司法機關舉證的情況下才可以認定。另外,如果婚姻中存在有過錯方的情況下,特別是暴力婚姻或者對方有重婚情況的,需要向對方支付一定的精神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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