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夫妻生活多久可以離婚?
夫妻生活其實就是指當事人雙方進行合法的登記結婚後,雙方的感情破裂或無法在一起生活,從而分居生活的婚姻事實。這類婚姻其實早已名存實亡,但一方還抱有僥倖的心理。那沒有夫妻生活多久可以離婚呢,下面就這一類離婚案件中較為特殊的一種為大家進行解答。
一、分居多久可以離婚?
夫妻雙方因為吵架等家庭瑣事的原因,一方從家中搬出滿兩年的,是否就算自動離婚呢?答案是否定的。
事實上在我國,解除婚姻關係的合法途徑一般有三種:
1、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由登記機關收繳結婚證,頒發離婚證,結婚證或離婚證均是公民個人婚姻狀態的法律憑證
2、由人民法院判決離婚,即通過訴訟途徑解除當事人的婚姻關係
3、這是一種是非常態的,即婚姻一方當事人死亡或是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則婚姻關係自然終止。
二、分居多久判離婚?法院在什麼情況下才會判離婚?
1、法院如何認定夫妻分居?
共同生活是夫妻雙方的基本權利和義務,如果長期不在一起生活,夫妻關係只是名分。因此,法律規定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法院應當准予離婚。但是,要注意,必須是因為感情不和導致分居,並且滿2年的時間,法院才會予以判離。
2、法院認定夫妻分居的條件有三個:
(1)夫妻分居,包括因感情不和而導致的不在一處居住,不履行夫妻之前的權利、不過夫妻性生活。當然以上事實要用證據證實,或對方承認。如果只有一方另行租房的租賃合同,或是夫妻同在一個屋檐下、一套房子住、事件中是不是分牀不好説清,法院也不好認定為分居。
(2)分居的原因是因感情不和。有些情況下,很難説清分居是不是因為感情不和。比如當事人一方在國外,4年未歸,一方在國內;或者乙方在上海,另一方在北京,不願意離婚的一方萬千可以説是因為工作的原因而不是感情問題導致分居的,這會對法院認定帶來障礙。因此,必須收集其他相關證據是的法院確信感情不和的因素存在才可以判離。當然實踐中,這是困難的。
(3)分居已滿兩年。從可以證實已經分居的事件開始算起,到起訴時已滿2年,才可以構成法定判離的因素。1989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發佈《關於人民法院審離婚案件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若干具體意見》中第7條曾規定,夫妻分居滿三年人民法院才可以判離,現在《婚姻法》規定為2年,更體現了法律人性化的一面。
我國對這類案件的審理較為慎重。需要離婚當事人提供相應的證據才能進行辦理,這裏值得注意的是,分居離婚的前提必須是雙方因感情不和而進行分居的情形,我國才予以判定。如果是因為其他原因分居的情況,我國法律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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