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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方想離婚但是男方不同意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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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女方想離婚但是男方不同意怎麼辦

女方想離婚但是男方不同意怎麼辦

如果有一方不同意離婚,則另一方可以向法院起訴要求離婚;訴訟離婚的法定條件是以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如果感情沒有破裂或者尚未完全破裂,還能夠維持,有和好的可能,即使一時調解無效,也不能准予離婚。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六)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准予離婚。

二、離婚的情況及如何處理

離婚有兩種情況:一是雙方自願離婚,一是男女一方堅決要求離婚。由於離婚情況不同,決定離婚程序也有行政程序和訴訟程序之別。

我國民法典》和《婚姻登記辦法》規定,男女雙方自願離婚的,雙方必須親自到所在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辦離婚手續。登記機關接到離婚申請書後,要當事人進一步詢問有關離婚問題的情況,進行調解。如調解無效。當事人經過慎重考慮後,仍然堅持離婚的,在查明離婚確係雙方自願,沒有強迫、欺騙等違法行為,並對撫養子女和分享財產等問題確有適當處理時,就應即准予離婚登記,發給離婚證。

對於一方堅決要求離婚,另一方不願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不經有關部門調解直接到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受理離婚案件後,也應首先進行調解。調解無效時,根據實際情況判決。夫妻感情已破裂的。判決離婚;夫妻感情尚未破裂,有和好可能的,不判決離婚。

離婚案件經人民法院判決後,如當事人不服,可在規定上訴期內向上一級法院上訴。上一級法院對案件作出的判決,當事人必須遵照執行。如人民法院判決後,雙方當事人沒有意見,過了上訴期限不上訴,人民法院的判決即成為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當事人必須遵守執行。

如果有充足的證據證明感情完全破裂的話,那麼是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離婚的,如果法院不同意的話,在判決後的十五日內可以提起上訴,再次申請離婚,讓法院再次進行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