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以後女方的户口怎麼辦
夫妻在離婚解除了婚姻關係之後,可能其中一方會想要將自己的户口遷走,但其實此時就算不遷走户口也是可以的。從法律中的規定來看,這個時候對户口的操作主要有三種,就包括另立門户、在婚後再遷以及不遷出。所以即使在離婚的情況下,也並非會強制性要求遷走一方户口。
一、離婚以後女方的户口怎麼辦
夫妻離婚後,户口除了可以辦理遷移,如回遷回結婚前原户籍所在地、遷往經常居住地外,一般來講,還有以下的處理方式:
1、另立門户
由於户口政策各地規定多有不同,另立户口的條件也會因時因地而異。一般情況下,需要有獨立的房產,並符合當地公安局户籍管理部門的條件方能辦理。如果是訴訟離婚或者調解離婚,還需要憑法院判決書或調解書到相關部門辦理。
2、再婚後再遷
如果離婚後再婚,可以在離婚後將户口遷往再婚一方對象的户口所在地,其所需要的手續和證明,除了參照上述所説的,還必須具體瞭解當地的户籍政策和細則。
3、不遷出
夫妻雙方離婚後,女方户口並不是一定要遷出,而還可以繼續留在男方處。這是因為,夫妻辦理離婚手續時,會在户口簿上加蓋“離婚”公章。當然,如果夫妻有遷出約定或者有判決書裁決或調解書要求等情況,則女方必須遷出。
二、離婚後如何辦理户口遷移手續?
離婚後的户口遷移,女方往往是遷出的一方,這並不妨礙户口遷移手續的進行。關於離婚户口遷移,我國《户口登記條例》中第10條、第13條和第19條都作了相關規定。其中第10條第1款規定,公民遷出本户口管轄區,由本人或者户主在遷出前向户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出登記,領取遷移證件,註銷户口。第19條規定,公民因結婚、離婚、收養、認領、分户、並户、失蹤、尋回或者其他事由引起户口變動的時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記機關申報變更登記。
在我國,離婚方式會對户口遷移手續的辦理產生影響。離婚包括協議離婚和訴訟離婚,相應地,法律也規定了不同地户口遷移手續。
1、 訴訟離婚的户口遷移手續
(1)離婚當事人可持原户口簿和法院的判決書或調解書到當地公安派出所辦理分户或遷轉手續,當地公安派出所應依據法院的判決或調解書,按照分户、立户的規定予以辦理;
(2)如一方當事人不願交出原户口簿,經公安派出所動員説服無效的,可按判決或調解書辦理分户或遷轉手續,並在户口登記簿上註明分户日期和原因。
2、協議離婚的户口遷移手續
户口遷移時必須要有落户的地址,才能夠順利辦理。道理很簡單,就如同要轉去一所好學校接受優質教育,必須先要聯繫好接收的學校,然後再經過現在所在學校的同意,再帶着材料去報到。同樣道理,辦理户口遷移,就必須先落實後落户的地址,取得落户的地址同意遷入的證明,再到現在户籍所在地户口登記機關開具遷出證明,最後才由本人帶着相關材料到落户地的公安機關辦理遷入手續。
當然,各省份關於離婚户口遷移的具體手續辦理會有不同的規定,如需要準備什麼材料和證明等,如果不清楚地方如何辦理離婚户口遷移手續,亦可以到所在地的公安户口登記機關進行諮詢。
不管是結婚還是離婚其實男女雙方的户口是否需要遷到一個地方或者遷走,這都是由當事人協商之後決定的,法律中沒有強制性規定結婚就必須要將户口遷到一起,而在離婚的情況下也必須要遷走一方的户口。所以在這方面完全就是由當事人自由協商確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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