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記一個月後離婚首飾怎麼分配?
登記一個月後離婚首飾也算作是共同的財產需要分割成二等份分配給雙方,除非有一方能夠證明這些首飾不是在結婚的時候用二人的財產買的,而是自己在婚前已經買好的就不用參與分配了,或者説首飾屬於私人的親密物品而無法參加到分割環節中。
1、男女雙方共同自願離婚的,按照婚姻法31條的原則,就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費、探視權等問題做好約定,體現於離婚協議之中,持户口、身份證、結婚證,到當初辦理結婚登記的婚姻登記機關離婚即可
2、男女一方要求離婚,另一方反對的,按照婚姻法32條的原則,如果堅持離婚一方,能夠證明另一方存在重婚、有配偶與他人同居、家庭暴力、遺棄或虐待家庭成員、賭博或吸毒惡習且屢教不改的,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且證據確實充分,到法院提起離婚訴訟,在己方舉證得力的情形下,法院會判決准予離婚。
3、男女一方要求離婚,另一方反對的,按照婚姻法32條第二款最後一項的原則,如果堅持離婚一方能夠證明,雙方感情確已破裂,無和好可能,相關主張感情破裂的情形完全符合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若干具體規定》,人民法院會以雙方感情徹底破裂 無和好可能而准予離婚。
如果,堅持離婚一方無法按照婚姻法32條第二款5項之中的任何一項,舉證,或舉證不利,不足以讓法庭相信己方所欲證明的事實,法院不會判決准予離婚
堅持離婚一方,只能在收到不準判決離婚後,半年再次提起離婚訴訟,那個時候,法院會認為雙方感情徹底破裂,經過慎重思考 仍然堅持離婚 無和好可能 而 准予離婚。
4、財產分割原則,按照婚姻法39條的原則,在另一方不存在婚姻法46條所載明的過錯行為情形下,以適當照顧女方和子女的原則作出判決
司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31條、男女雙方自願離婚的,應准予離婚。雙方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手續,婚姻登記機關審理查明,雙方已就子女撫養和財產分割等問題作出適當處理的,發給離婚證。
32條、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先由有關單位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發起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進行調解,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
下列情形之一的,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
1)、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2)、家庭暴力、遺棄或虐待家庭成員的
3)、賭博、吸毒等惡習且屢教不改的4)、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的
5)、其它應當認定為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綜上所述,現在的很多男女在認識之後就快速結婚並且在婚後發現不合適就馬上離婚,儘管全程不到一個月卻也可能產生了一些財產關係需要在離婚的時候處理好的,而結婚時買的首飾存在一定的價值而需要根據其實際價格進行均等的平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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