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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次起訴離婚書的內容是怎麼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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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次起訴離婚書的內容是怎麼樣的?

離婚是民事案件中法院出現最為頻繁的一類案件,對於離婚案件,有起訴也有雙方協議離婚。那麼關於第二次起訴離婚書的內容是怎麼樣的?關於二次離婚的起訴書內容應該包括雙方的主要身份説明,還有離婚的理由以及實施等內容。

一、第二次起訴離婚書

離婚起訴書是起訴離婚(訴訟離婚)時必不可少的文件。當夫妻一方願意離,另一方不願離;或雙方均願意離婚,但對子女撫養、財產分割、債務處理等問題達不成一致意見時,夫或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離婚。

向法院起訴離婚時,應提交離婚起訴狀,名稱可以是:離婚起訴狀、離婚起訴書、民事起訴狀、民事起訴書。離婚起訴書應包含原告、被告的身份基本情況、訴訟請求、事實和理由、離婚訴訟管轄等內容。

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條規定了離婚訴狀寫作應包含的一般內容:當事人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訴訟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與理由;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根據訴訟目的確定訴訟請求的範圍。訴訟請求體現了起訴人的訴訟目的,根據“不告不理”的司法原則,法院審理案件必須在原告訴訟請求的範圍內進行。如當事人沒有起訴離婚法院就絕不能判決離婚,當事人沒有起訴賠償法院就不能判決賠償,當事人起訴要求賠償5萬法院就絕不能支持10萬。由此可見,如果當事人離婚訴狀訴訟請求的範圍不當,將直接損害原告自身利益。

離婚訴狀訴訟請求必須在法律保障的範圍內提出。當事人請求的事項必須符合法律規定,否則法院不予支持。如當事人起訴分居,針對這樣的請求因沒有法律依據,很難得到法院支持;再如當事人要求離婚過錯賠償50萬,這樣的賠償數額明顯過高,如果法院不予支持將無辜多支付很多訴訟費。

根據事實證據提出訴訟請求。當事人起訴時所提出的訴訟請求能否得到法院支持,歸根結蒂要落實在證據的有效性上。如果沒有證據證明相關事實,那麼訴訟請求就無法得到支持,反而還有承擔多付訴訟費的風險。因此,合理確定訴訟請求的範圍,是避免風險贏得訴訟的關鍵。

離婚訴狀“事實與理由”是對所提出的“訴訟請求”的解釋和説明,離婚訴狀“訴訟請求”的提出應當建立在“事實與理由”基礎之上。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訴或者被告提出反訴,應當附有符合起訴條件的相應的證據材料。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後果。由此可見,當事人在離婚訴狀中所陳述的“事實與理由”必須滿足以下幾點:

其一、離婚訴狀“事實與理由”必須是客觀發生的、真實的事實;

其二、離婚訴狀“事實與理由”必須擁有足夠的證據加以證明;

其三、離婚訴狀“事實與理由”必須滿足離婚訴狀“訴訟請求”的事實要求。

最後,提醒寫離婚起訴書訴狀應當注意以下兩個問題:

1、任何一個訴訟案件都絕不可能讓法律和道德完全站在原告一邊,為此,離婚訴狀“事實與理由”中的客觀事實必定包含對原告有利的事實,也同時包含不利的事實。當事人在書寫離婚訴狀“事實與理由”時必須對不利事實加以注意,因為一旦書寫在離婚訴狀上,將根據“自認規則”不能反悔,開庭審理時,這就等於“自己打了自己嘴巴”。

2、最好不用離婚訴狀格式模版書寫。網絡上或法院提供的離婚訴狀格式模版是“通用的”、“萬能的”,可現實生活中任何一個離婚訴訟所依據的事實及所留存的證據都不可能完全一樣。此時如果當事人對離婚訴狀不加以重視,沒有把自身案件的“個性化”體現出來,那麼將很難説服法官支持離婚訴狀上的訴訟請求。

第二次起訴離婚書的內容規定是怎麼樣的?關於二次起訴,是因為一般法院對於受理離婚案件都會先進行調解,二次起訴一般是調解成功之後認為還是不適合生活所以再一次起訴。一般第一次和第二次最少要相隔半年時間。

標籤:起訴 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