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協議2021年發生了什麼改變?
一、離婚協議發生了什麼改變?
1、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自知道之日起一年內起訴撤銷婚姻)。此條規定屬於新增加的規定,在生活中,經常出現一方隱瞞重大疾病而結婚的情形,這直接或間接的影響了婚後家庭的穩定。現行婚姻法對此類問題沒有明確作出規定,而《民法典》則對此予以了明確規定,這更有利於維護婚後家庭的穩定與和諧。
2、婚姻無效或者被撤銷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此條屬於新增的規定,現行的婚姻法對婚姻無效或婚姻被撤銷後無過錯方的權利保護未作規定,而《民法典》則填補了此空白,這更加有利於保護無過錯方的權益。
3、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出現兩種特定情形可以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民法典中做出了明確規定。當發生法定的兩種情形時(一方有轉移、揮霍夫妻共同財產等情形的;或一方負有法定撫養義務的人患重病需要治療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的),一方可以起訴到法院請求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4、增加登記離婚30日冷靜期的規定。此條屬於新增的規定,民政部對此已經發布了最新的離婚登記程序。
二、民政部發布的離婚登記程序解讀
1、申請----雙方共同去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雙方簽訂書面的離婚協議,帶上相關證件及材料一同至婚姻登記機關提出離婚申請。
2、受理----婚姻登記機關進行受理。婚姻登記員對雙方提交的材料進行受理,並進行初審。
3、30天的離婚冷靜期----給予雙方30天的冷靜思考期。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後,向雙方發放《離婚登記申請受理回執單》,雙方自收到前述回執單之日起的30日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至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30天的離婚冷靜期屆滿後的30天內,雙方沒有共同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放離婚證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4、審查----離婚冷靜期屆滿後,雙方共同到場申請發放離婚證,登記機關則進行審查。離婚冷靜期屆滿後,雙方應當共同至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放離婚證,婚姻登記機關則進行審查。
5、登記(發證)----婚姻登記機關對於符合條件的,予以登記,併發給雙方離婚證。
離婚程序發生變化之後,離婚冷靜期相對來説是大眾比較感興趣的話題,離婚冷靜期的設置,主要是為增強婚姻的責任感與使命感,更有利於擺正結婚的時候夫妻雙方的心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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