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證據怎樣收集
打官司什麼最重要?當然是證據了。離婚官司亦如此,那麼離婚的證據該如何收集呢?
實務中,離婚的證據主要是證明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再無和好可能,希望解除婚姻關係。主要可以從以下幾方面着手:
1.一方有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這裏的重婚是指與他人舉辦婚禮、再次登記結婚、或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生活。同居也並不是大多數人認為的出軌。與他人同居需要持續穩定2個月左右,而並非廣義上的一次或多次出軌的行為。
2.有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家暴多發生於家中,認定較為困難。實務中,對於家暴認定,警察的筆錄、出警記錄、傷情鑑定等具有重要意義。所以,遭遇家暴,在保護好自己的前提下報警還是很有必要的。
3.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此類證據,多來自於交易憑證、警方的記錄和錄音、悔過書等自認的材料,需要耐心蒐集。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的。分居滿兩年不是導致離婚的必然條件,實務中法官往往會結合一些特定的情況進行分析、判斷。建議蒐集其他證據進行佐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三十二條
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准予離婚。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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