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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分居的如何離婚,夫妻分居的如何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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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分居的如何離婚,夫妻分居的如何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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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夫妻間的感情出現問題時,常常會選擇分居,分居的結果就是離婚,那夫妻分居的如何離婚?以分居為理由要求離婚的,要對分居進行證明,那夫妻分居的如何證明?本文將對上述兩個問題分別進行闡述,詳細內容請看下文。

一、夫妻分居的如何離婚

分居是指夫妻雙方在繼續維持其夫妻關係的情況下,停止共同生活,並各自建立屬於自己的生活方式的狀況。夫妻雙方不共同居住選擇分居,一般有兩種情況:

一種是因為夫妻雙方感情不睦,不願意共同生活,不一定經過協議而永久或臨時分居;

一種是因為夫妻一方由於工作或居住地限制而形成的暫時不能共同居住。

依《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夫妻提出離婚的法定理由之一是“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的。”這是指夫妻因分居而提出的法定的離婚理由,這條法定的離婚理由由兩個必備要件組成,缺少任何一項都不能形成法定的離婚理由。

(一)夫妻因感情不和分居

1、分居的原因必須是夫妻感情不和,而不是因為工作、學習、户口等原因使夫妻兩地分居或者是住房擁擠等客觀原因;

2、夫妻關係確無和好可能,一方堅決要求離婚,並經調解和好無效。如果還有調解和好的可能,即使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滿兩年,也不能認定為已具備判決離婚的條件。

(二)分居滿二年的計算

1、從提出離婚的夫妻二人共同認可的最後一次同居的第二天起計算,到提出離婚訴訟(向人民法院遞交訴訟狀)的當天止;

2、分居時間應連續計算。如果分居後又同居,應從同居後又分居的時間重新計算,前面的分居時間終止,也就是説,分居的時間應當連續計算,不應把前後幾次分居的時間累計計算。

二、夫妻分居的如何證明

能證明夫妻分居的常見證據有:

(一)一方在外居住的房屋租賃合同;

(二)雙方簽訂的夫妻分居書面協議,一定是要書面的,口頭協議必須對方承認;

(三)一方向另一方發出的書面分居文書,最好是用快件性質郵寄,在備註欄裏註明“分居”,並且保留郵寄憑證,從郵寄之日起到提起離婚期間屬於夫妻分居時間;

(四)雙方來往的書信、電子郵件等能證明雙方感情不和分居的事實;

(五)人證也可以,比如雙方都認識的朋友或者親戚,不過因為證人往往和為其作證的一方有利害關係及分居是夫妻“私事”,所以單獨的證人證言難為法院採信,要輔佐以其他的證據。

此時需要達到了分居離婚的條件才行,而要是單純的分居肯定是無法離婚的。當然,如果夫妻能夠協商一致離婚的話,那麼此時也不是一定要符合分居離婚的條件。若你在這方面還有疑問的話,可以直接來電諮詢我們本站的在線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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