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解決離婚找不到對方報失蹤去那裏報案?
如何解決離婚找不到對方
一、被告仍在當地工作生活,只是不同意離婚,而故意躲避當事人不聯繫。
這不影響起訴,管轄法院是被告户籍所在地或經常居住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立案後,如果原告能提供被告有效的聯繫方式,比如電話或者有效地址,法院就可將立案通知等送達本人,或者通過留置方式送達。如果這兩種方式都無法送達的,可採用公告送達的方式。自法院發出公告之日起,經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
因離婚案件具有人身性質,法律規定當事人必須到庭。有些不願離婚的被告就以為,他不出庭,法院就不會判離婚了。所以拒絕出庭。有兩種解決方式:拘傳和缺席判決。
一是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九條,“人民法院對必須到庭的被告,經兩次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傳”。即運用法律強制手段,“強迫”被告來到法庭參加審理。
二是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實踐當中,因法院現在案件很多,工作繁忙,採用拘傳方式的相對較少,缺席判決的相對要多一些。
二、對方確實下落不明,聯繫不上。
如果下落不明滿兩年,可以先向法院申請宣告失蹤。法院宣告其失蹤後,再起訴離婚,就一定會判離。也可以只起訴離婚。這時,管轄法院是原告户籍所在地或經常居住地的基層人民法院。起訴時需要提供下落不明的證據。比如報失蹤的報警記錄、被告家人的證言、單位或居(村)委會的證明等。法院會用公告方式送達,缺席審理。並且不得適用簡易程序,只能用普通程序審理。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條規定:自然人下落不明滿二年的,利害關係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該自然人為失蹤人。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第四款規定: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三、相關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
第151條: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訴至人民法院,只要求離婚,不申請宣告下落不明人失蹤或死亡的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對下落不明人用公告送達訴訟文書。
第169條:起訴時被告下落不明的案件,不得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民事訴訟法》
第六十二條 離婚案件有訴訟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達意思的以外,仍應出庭;確因特殊情況無法出庭的,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書面意見。
第九十二條 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節規定的其他方式無法送達的,公告送達。自發出公告之日起,經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公告送達,應當在案卷中記明原因和經過。
綜上所述,本文首先明確了失蹤應該要去警察局報案,其次針對於離婚這個特殊性質的問題,首先應該明確當事人是故意的還是無意的,若是一方堅持離婚,可以通過拘傳和缺席判決的方式來達到離婚的目的。另外是針對一直下落不明的情況呢,是可以起訴離婚然後判離的。若是對此仍然存在疑問,可以諮詢相關的法律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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