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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蹤5天去派出所報案不立案怎麼辦

一、失蹤多久可以報警並被立案

失蹤5天去派出所報案不立案怎麼辦

可以根據情況,向失蹤人户籍所在地刑警隊報告失蹤人口或者在失蹤地公安機關報案。公安機關受理後,根據所偵察情況決定是否立案。

失蹤人口的報案一般情況下都是24小時作為時間限制的,但如果你有證據證明對方可能會人身安全會危險,或者説是對方可能會受到侵害。那麼你隨時都可以向公安機關報案的,這個是不受時間限制的。

二、注意事項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於依法懲治拐賣婦女兒童犯罪的意見》: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經審查,符合管轄規定的,公安機關應當立即以刑事案件立案,迅速開展偵查工作:

1、接到拐賣婦女、兒童的報案、控告、舉報的;

2、接到兒童失蹤或者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週歲的婦女失蹤報案的;

3、接到已滿十八週歲的婦女失蹤,可能被拐賣的報案的;

4、發現流浪、乞討的兒童可能系被拐賣的;

5、發現有收買被拐賣婦女、兒童行為,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

6、表明可能有拐賣婦女、兒童犯罪事實發生的其他情形的。

由上述可知,如果是符合上述情況的人口失蹤,可以馬上報警,並且公安機關會要立即立為刑事案件,進行偵查。

三、派出所應當立案卻不立案怎麼辦 

控告人如認為公安機關不予立案的做法不當,可有三種救濟方式:一是向決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機關申請複議;二是請求人民檢察院予以立案監督;三是提起自訴。

我國刑事訴訟法》第八十八條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決定不立案時,應“將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請複議”。這是法律賦予控告人對公安機關立案活動實行監督的權利,不予立案的公安機關接到申請複議後,應當認真及時地進行復議,並將複議結果通知控告人。

《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九條規定:“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對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而不立案偵查的,或者被害人認為公安機關對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而不立案偵查,並向人民檢察院提出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要求公安機關説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應當通知公安機關立案,公安機關接到通知後應當立案。”這是人民檢察院對公安機關進行立案監督的法律依據。被害人請求人民檢察院對公安機關予以立案監督,不僅有利於維護自身權益,同時有助於實現人民檢察院作為法律監督機關的職能。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規定,對於被害人有證據證明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並作出書面決定的案件,被害人可直接向犯罪地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訴。

法律規定公安機關必須按規定對各類非虛假案件進行立案。失蹤案件涉及拐賣的屬於刑事案件,要求迅速展開調查;暫時判定為失蹤的案件,也應當迅速立案。注意:報案要等二十四小時後才能報警和立案,特別是成年人二十四小時內可能只是因為某原因暫時失聯了。失蹤5天去派出所報案不立案怎麼辦?遇到推脱不予立案的人員和部門可以進行訴訟,有需要可直接在本站諮詢專業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