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公有精神病能被起訴離婚嗎?
在進入婚姻之前,有很多人彼此都不是太過於瞭解對方,對於對方的性格,愛好,還有什麼病情都只是略知一二,那麼如果在婚後得知對自己的老公有精神病,這是一件很痛心的事情,但是也要記得用法律的手段來維護自己的生活,所以精神病能被起訴離婚嗎?小編要大聲的告訴大家,因情況而定。
《婚姻法》第三十二條規定
提出離婚的理由第五項中指出“其他導致夫妻破裂的情形”,是指前四項法定理由以外的其他理由。因配偶患有精神病能被起訴離婚嗎,導致夫妻感情破裂,一方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如果理由成立,經調解無效,人民法院可以判決離婚。
配偶患有精神病能被起訴離婚的情形有以下三種情況:
(1)婚前曾患過精神病,婚後因受某種刺激復發;
(2)婚前未曾患有精神病,婚後因某種強刺激或外傷造成精神病;
(3)因精神病遺傳而在婚後患精神病。因婚前患過精神病或因家族有精神病遺傳患精神病,不論是否隱瞞,均不是准予或不準予離婚的理由。只有因配偶患有精神病而導致夫妻雙方“感情確已破裂”時,才可作為離婚的理由。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中規定,因一方患有精神病對方要求離婚的,處理時既要保障婚姻自由,又要有利於患者的治療和生活上的安置。婚前隱瞞了病情,婚後經治不愈的,應做好工作,准予離婚;原來夫妻感情比較好,結婚多年,生有子女的,應指出夫妻間有互相扶助的義務,做好思想工作,以不離為宜。如確係久治不愈,事實證明夫妻關係已無法再維持下去的,經對方、親屬以及有關單位安排好精神病患者的生活、治療、監護等問題後,可准予離婚。根據上述司法解釋意見,夫妻一方患有精神病,對方要求離婚的,是否判決准予離婚的關鍵是患者的精神病能否治癒。無論精神病患於何時,對方在結婚前是否知道對方患有精神病,只要可以確定夫妻一方的精神病經治不愈(適用於婚前隱瞞了精神病的情況)或者久治不愈(適用於婚前知道對方患有精神病而與其結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間患精神病的情況),即可以認定夫妻雙方感情確已破裂,經調解無效,人民法院可以判決准予離婚。但“經治不愈”或者“久治不愈”過於抽象,缺乏可操作性。還有待司法實踐中摸索和把握尺度。總之從立法原則看,對一方患有精神病的離婚案件應謹慎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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