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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離婚協議公證需要哪些材料和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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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離婚協議公證需要哪些材料和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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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在協議離婚後,就離婚協議書而言並不是必須要辦理公證的,但如果能夠辦理公證手續的話,那麼可以加強該協議書的法律效力。那麼大家知道夫妻感情破裂離婚協議公證需要哪些材料嗎?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具體瞭解。

一、夫妻離婚協議公證需要哪些材料

1、當事人雙方的居民身份證和户口簿及結婚證;

2、子女的户籍證明;

3、離婚協議草稿;

4、有關的財產所有權證明材料,如房地產權證、車輛行駛證、存單等;

5、公證員認為需要提交的其他證明材料。

二、離婚協議公證的程序、流程

在辦理離婚協議公證時,夫妻雙方當事人必須本人親自到場,不能委託他人代理,具體的程序是:

1、審查當事人的身份及行為能力、意思表示。

2、審查離婚雙方當事人的基本情況及協議內容:

(1)詢問離婚雙方當事人是否自願離婚,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

(2)審查當事人的婚姻狀況,未成年子女是否作了妥善安排;

(3)宣傳法律,詢問雙方當事人對共同財產的處理意見;

(4)詢問雙方當事人對債權債務的處理意見;

(5)詢問雙方當事人對探視權的約定。

3、出具離婚協議的公證書。

三、夫妻簽訂的離婚協議有何效力

離婚協議,是指夫妻雙方均表示同意離婚,以及離婚後債權債務和財產如何處理、子女歸誰撫養等問題達成的共同意思表示。離婚協議涉及的是當事人身份關係的解除及因人身關係解除引發的財產關係的改變。

1、離婚協議的內容一般包括三項,即離婚、子女撫養和財產處理。其中關於離婚和子女撫養的內容屬於夫妻人身關係的性質,而財產處理則屬於夫妻財產關係的性質,這兩種關係在法律性質上均屬平等主體之間的人身關係和財產關係。因此,離婚協議的性質應是一種混合合同,與離婚訴訟是一種複合之訴。

2、離婚協議中涉及夫妻人身關係條款是無效的。當事人既可以選擇登記離婚,也可以選擇訴訟離婚,兩者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否則,夫妻雙方的婚姻關係就不可能解除。婚姻當事人在離婚協議書中關於“同意離婚”的意思表示並不具有法律效力,而只能作為一種證據,證明夫妻感情曾經出現過重大裂痕。只有當事人通過訴訟解除了婚姻關係或者辦理了離婚登記手續,法律才對離婚的事實予以確認。

3、離婚協議中涉及財產關係的條款是附生效條件的協議,在雙方同意離婚或者判決離婚的條件下應當認定其效力。離婚協議中財產分割的前提是,即如果離婚,應當按雙方約定分割財產。財產分割協議應在條件成就即離婚時產生法律效力。但離婚財產分割協議所附生效條件,不同於一般意義上的附生效條件,因為其成就需要離婚雙方當事人的合意,任何一方均可決定其是否成就,可以單方面使財產分割協議不產生約束力且不會承擔任何法律責任。人民法院在判決離婚的情況下,故應當將協議作為分割夫妻財產的重要證據,即法院要按照離婚協議中關於財產分割的約定作出判決。

4、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8條第1款規定,“離婚協議中關於財產分割的條款或者當事人因離婚就財產分割的協議,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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