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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懷孕期間起訴離婚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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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懷孕期間起訴離婚嗎?

一、在懷孕期間起訴離婚

我國婚姻法第三十四條規定:“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後一年內和中止妊娠後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女方提出離婚的,或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

這一規定説明三個問題:

一是講,男方在女方懷孕期間、分娩後一年內和中止妊娠後六個月內,不得提出離婚請求。也就是説,在上述時間內,男方沒有提出離婚請求的權利;

二是講,女方在上述時間內,提出離婚的請求,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的,可以受理。

三是講,男方在上述時間內的離婚請求只有在特殊情況下提出,並經人民法院確認有必要時,才可以受理。這就不難看出,法律之所以這樣規定,目的就是為了從根本上明確對婦女兒童的保護。

二、起訴離婚應滿足哪些條件?

離婚起訴的前提:必須是雙方領有結婚證或者已構成事實婚姻。事實婚姻是指: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以前,男女雙方未按婚姻法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且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

男方不得起訴的情形:根據《婚姻法》第三十四條規定,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後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後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女方提出離婚的,或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

法院不予受理的情形:根據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的規定,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又起訴的,不予受理。原告撤訴或者按撤訴處理的離婚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六個月內又起訴的比照上述規定不予受理

在女方懷孕期間,是否能起訴離婚,首先要區分主體,之後再是看具體的情況。若是女方起訴離婚,一般來説就沒有什麼限制。但要是男方提起離婚訴訟的話,通常情況下是不會受理的,除非男方有特殊情況,如證明女方懷的孩子其實並不是自己的,這樣的情況下起訴離婚,法院才會依法受理男方的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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