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起訴離婚被告不到是什麼結果怎麼辦?
相信大部分讀者對於離婚的訴訟案件都有一定的瞭解和認識,那麼也就會意味着,有原告以被告,對於在起訴離婚的過程中,被告不到場應該要怎麼辦呢?根據相關的説法,如果被告不到場的情況,應該先由雙方協商之後才能進行辦理,詳情來看下文。
原告起訴被告不到怎麼辦?
1、如果被告下落不明已滿2年,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蹤的,原告起訴離婚,人民法院應當直接判決准予離婚。其法律依據是《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四款:“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准予離婚。”一方被宣告失蹤,事實上已經終止了雙方的共同生活;另一方起訴離婚,表明其已經失去了對婚姻的期待,以此為由認定為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當在情理之中。
2、如果被告下落不明已滿2年,另一方不申請宣告失蹤,直接起訴離婚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對下落不明人用公告送達訴訟文書,公告期滿,按缺席判決離婚。法律依據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51條:“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訴至人民法院,只要求離婚,不申請宣告下落不明人失蹤或死亡的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對下落不明人用公告送達訴訟文書。”《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若干具體意見》第12條規定:“一方下落不明滿2年,對方起訴離婚,經公告查找確無下落的,視為夫妻感情確已破裂,一方堅決要求離婚,可依法判決准予離婚。”這對於那些缺乏家庭責任感、不辭而別、故意規避法律的被告者來説,是一個很好的法律約束;而對於原告一方來説也是一個很好的法律救濟,及早解決婚姻關係的不確定狀態,對雙方都是一個解脱。
3、如果被告下落不明不滿2年,另一方直接起訴離婚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但缺席判決應當慎重。根據我國婚姻法規定,判決離婚的條件是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如果找不到被告,且失蹤未滿兩年,難以認定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筆者認為如果被告失蹤未滿2年,就判離婚,屬於實體錯誤;此種情況應當説服原告撤訴;如果原告不撤訴,可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規定》第八條第(二)項裁定駁回起訴。
文章中給您通過幾點內容詳細瞭解一下,對於起訴離婚的具體事宜,其實我們也就能夠了解國家,對於原告起訴離婚的具體內容是有一定的相關規定的,那麼我們就能夠了解,如果讀者想要進行起訴離婚的話,應該按照文章中所述的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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