胎兒死亡男方可以起訴離婚嗎?
一、胎兒死亡男方可以起訴離婚嗎?
胎兒死亡男方不一定可以起訴離婚的,因為起訴離婚的依據必須是夫妻雙方感情破裂。
理由如下:
一是法律及司法解釋均有明確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四條規定:“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後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後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女方提出離婚的,或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即一般情況下,女方懷孕期間男方不能起訴離婚。但法律還賦予法院一個權力,就是確認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訴訟請求的,可以受理。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主要包括:(一)女方懷孕系婚後與他人通姦所致;(二)男方受虐待,不堪忍受等情形。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女方因通姦懷孕男方能否提出離婚的批覆》中指出,女方婚後與他人通姦懷孕,且此事實為女方所不爭執或經查屬實,男方提出離婚,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即如果女方對通姦所致懷孕的事實不爭執或者查明屬實,就是確有必要,就可以受理。這種解釋符合法律的這一規定。本案中,女方懷孕系婚後與他人通姦所致,女方自己也承認雙方已有一年未共同生活,孩子不是張先生的,對通姦所致懷孕的事實不爭執,符合法院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情形之一。因此,法院可以立案受理。
二是無過錯方的合法權益應得到保護。《婚姻法》第34條規定的女方懷孕期間、分娩一年內男方不能提起離婚訴訟中“懷孕、分娩”的本意應理解為丈夫和妻子的雙方行為而發生的懷孕、分娩。女方與第三人通姦致孕,存在嚴重過錯,也是對男方感情的嚴重傷害,在此情況下,再剝奪男方的離婚請求權,既不人道,也容易導致矛盾的激化,而且與法律保護婦女的本意相違背,所以,應賦予男方的離婚請求權。在嚴懲“包二奶”男子的同時,對妻子不軌造成男方權益受損的現象也應當予以考慮,而不能一刀切,認為只要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後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後六個月內,男方就不得提出離婚,應根據案件的客觀事實,正確運用法官的自由裁量權,如此才能保護無過錯方的合法權益。
綜上所述,男方想要孩子卻因為女方故意將孩子打掉並且導致了夫妻之間感情磨滅,這才是男方起訴離婚的正確原因,而不是男方僅僅是因為女方意外導致胎兒死亡的過失就想要離婚,因為丈夫應該以妻子的健康為主而不是因為想要後代而結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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