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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婚夫妻如何領結婚證?

結婚證2.73W
再婚夫妻如何領結婚證?

一、再婚夫妻如何領結婚證?

再婚夫妻領結婚證需要攜帶相關的材料,然後到民政部門提出申請,辦理結婚登記的材料有:

1、居民身份證;

2、户口簿(或者集體户籍證明);

3、婚姻狀況證明;

①固定工、離退休職工由所在單位出具

②待業、個體無業人員由居(村)委會出具

③待業人員、個體户還應提供勞動手冊(或執照)

4、二寸彩照3張本人近期正面免冠二寸單人彩照3張,雙方照片顏色統一,結婚登記處有寶利來快照服務;

5、再婚當事人的特殊證明(另外需持①—④的證明)離婚證書(或解決夫妻關係證明)(或法院調解書)(或法院離婚判決書)注:持初級法院判決書的,還需帶好初級法院判決生效的證明;

6、因私出境人員的特殊證明(另外需持①—④的證明)我駐外使、領館認證(或公證)的在國外期間的婚姻證明;

7、因私出境回國定居者的特殊證明(另外需持①—④的證明)如無在國外期間的婚姻狀況證明,可持經公證的本人在國外的未婚證明書。

二、再婚辦理結婚證流程是什麼?

(1)申請。中國公民在中國境內申請結婚,雙方必須親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凡證件齊全、符合法律規定的中國公民和外國人,可持證件和男女雙方照片,到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申請。申請婚姻登記的當事人,應當如實向婚姻登記機關提供規定的有關證件和證明,不得隱瞞真實情況。

(2)審查。婚姻登記管理機關對當事人的申請應當進行審查,查明結婚申請是否符合結婚條件,不明之處,應當向當事人詢問,必要時,可要求當事人提供有關證明材料,或進行必要的調查,或指定項目進行醫學上的鑑定。

(3)登記。予以登記。婚姻登記機關對符合結婚條件的,應當即時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對離過婚的,應註銷其離婚證。申請結婚登記的當事人受單位或者他人干涉,不能獲得所需證明時,婚姻登記管理機關查明確實符合結婚條件的,應當予以登記。

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記機關不予登記:

未到法定結婚年齡的、已有配偶的、非自願的、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的、屬於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旁系血親的。

(4)我國駐外使、領館應按有關規定為經駐在國公證和該國外交部或其授權機構認證過的離婚證件辦理認證手續,併為長期或已在國外取得合法居留權的中國公民出具或認證婚姻狀況證明。情況特殊者應先報國內審批。

(5)婚姻登記管理機關應將結婚當事人提交的我國人民法院做出的承認外國法院離婚判決裁定書或經公證、認證的離婚證件、國籍證明或離婚判決書發生法律效力的證明收入當事人的結婚登記檔案。

(6)凡與我國簽訂民事司法協助條約的外國法院出具的離婚證件在我國使用,按條約的有關規定辦理。

(7)申請結婚當事人提供假證件或證件被塗改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不予登記。

現實生活當中,再婚的夫妻如果要辦理登記結婚手續的話,和第1次結婚的手續完全是一項的,但是在提交材料予以審核的時候,相關民政部門的工作人員會提醒注意自己需要攜帶一些比較特殊的材料,也就是能夠證明之前的夫妻關係已經解除的相關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