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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婚證明範文應該怎麼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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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結婚證明範文應該怎麼寫?

結婚證明範文應該怎麼寫?

我村 (身份證號 )與 (身份證號碼: )於 年 月 日在 登記結婚,現因結婚證丟失,要求補領結婚證。

特此證明。

無檔可查。

鄉(鎮)民政辦(章) 村民委員會(章)

經辦人: 經辦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二、結婚條件是什麼

1、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願。

我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六條規定:“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願,不許任何一方對他方加以強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這一規定是婚姻自由原則的具體化,是結婚的必備的、首要條件。男女“雙方完全自願”這六個字,是一個不可分割的整體。首先,結婚必須雙方自願,而不是一廂情願,不許一方對他方加以強迫;其次,是本人自願,而不是依他人的意願為轉移,不許父母等第三者加以包辦;再次,是完全自願,而不是勉強同意,這就排除了一方或雙方半自願半包辦的情況。“不許任何一方加以強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這是對“男女雙方完全自願的補充和強調。前面的規定是從正面的肯定,後面的規定是從反面加以限制。

2、必須達到法定婚齡。

我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七條規定:“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週歲,女不得早於二十週歲。晚婚晚育應予以鼓勵。”

法定婚齡是指法律上規定的男女結婚的最低年齡。雙方或一方低於法定婚齡,不得結婚;達到或者高於法定婚齡後才允許結婚。這樣規定是有充分科學根據的,是完全符合我國的實際情況,它的基本精神是限制早婚,鼓勵晚婚、晚育。

3、必須符合一夫一妻制。

《民法典》在“結婚”一章中並未對一夫一妻製作專門規定,但在總則一章中已明確規定實行一夫一妻,禁止。因此在審查結婚申請時,必須嚴格掌握這個條件,認真核實。申請結婚必須是未婚者或者喪偶、離婚的人,避免發生重婚。

綜上所述,由於結婚證明在日常生活工作中使用的並不多,因此很少有人知道結婚證明是如何開的。根據上文的介紹,我們可以知道一般結婚證明都是到居委會或村委會等單位開具的,而主要內容也只是當事人的基本信息以及出具結婚證明的原因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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