戀愛詐騙不立案是可以的嗎?
一、戀愛詐騙不立案是可以的嗎?
戀愛詐騙不立案是可以的。以戀戀愛為名實施詐騙活動的,公安機關並不是不立案,而是沒有足額的證據證明對方實施詐騙,如果有證據證明實施詐騙,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公安機關就會立案。
決定不予立案後又發現新的事實或者證據,或者發現原認定事實錯誤,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及時立案處理。
二、戀愛詐騙的相關法律依據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
第一百七十八條公安機關接受案件後,經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且屬於自己管轄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予以立案;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情形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不予立案。
對有控告人的案件,決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機關應當製作不予立案通知書,並在三日以內送達控告人。
決定不予立案後又發現新的事實或者證據,或者發現原認定事實錯誤,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及時立案處理。
三、詐騙案件需要什麼證據
(一)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辯解
1、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況;
2、實施犯罪的時間、地點、過程、周圍環境、具體手段、經過、造成的危害後果等;
3、犯罪的動機和目的,實施犯罪的前後經過,用什麼方法(如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等),達到騙取受害人財物的目的;
4、問明作案工具及來源、去向;
5、與被害人的關係,有無糾紛等其他原因和情節;
5、犯罪嫌疑人對被害人特徵、衣着等的瞭解情況;
7、問明所騙取的錢款、財物或其他物品的去向;
8、共同犯罪的,應查明犯意的提起、策劃、聯絡、分工、實施、分贓等情況,以及每一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地位和作用。
(二)被害人陳述
1、問明案件發生的時間、地點、過程、持續的時間,特別是犯罪嫌疑人所採取的手段和方法;
2、問清被害人與犯罪嫌疑人的關係;
3、問清犯罪嫌疑人的體貌特徵。
(三)證人證言
及時詢問現場目擊證人,詢問事實情節、被騙取錢款、財物特徵及價值、嫌疑人、受害人各自體貌特徵等情況。
(四)物證、書證
1、實施詐騙行為所使用的工具、贓款、贓物應當拍照附卷;
2、購物發票、字條、借條、日記、票據、證件、證明、等書面材料等。
(五)鑑定結論
估價鑑定、技術鑑定等。
(六)視聽資料、電子數據
監控錄像、犯罪嫌疑人的供述經過的錄音、錄像資料等。
(七)辨認筆錄
對犯罪嫌疑人的辨認,對受害人的辨認,對物品、文件的辨認,對與案件相關地點、處所的辨認等筆錄。
(八)勘驗、檢查筆錄
現場勘查圖,現場照片、錄像,現場勘驗、檢查筆錄(含提取、扣押現場遺留的可能與案件有關的痕跡、物品、文件清單)等。
通常來説戀愛是屬於一種非常隱私的行為,在這期間如果利用戀愛關係進行詐騙的通常不太會留下詐騙的證據,因而公安機關對於案件的立案工作也變得比較困難。但是如果後續收集到了有效的證據,還是可以追加處理,以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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