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香港結婚大陸承認嗎?
一、在香港結婚大陸承認嗎?
1、結婚登記的男女雙方共同到內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區/縣民政局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申請。(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確定的機關)。
2、婚姻登記機關查驗當事人按規定應當提交的相應證件和證明材料;
3、詢問當事人的結婚意願;
4、自願結婚的雙方各填寫一份《申請結婚登記生命書》,《申請結婚登記聲明書》中“聲明人”一欄的簽名必須由聲明人在監誓人面前完成;
5、當事人提交3張大1寸雙人近期正面半身免冠合影照片。
6、當事人宣讀本人的聲明書,婚姻登記員作監誓人並在監誓人一欄簽名。登記時限:證件材料齊全,當場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收費標準:每對9元(各地可能會有所不同)。香港居民結婚登記,在登記程序上跟內地居民沒什麼區別,就是在需要提供的結婚登記材料上有所不同。因此,香港居民辦理結婚登記時,準備好相關材料和證明,去民政部門辦理也是很快的。
二、香港居民結婚登記在大陸辦理,需具備什麼資格,辦理時要準備什麼材料?
香港居民結婚登記,首先需要滿足一定的條件:
1、結婚的男女雙方當事人共同到婚姻登記處提出申請,當事人男需年滿22週歲,女需滿20週歲;
2、當事人男女雙方均無配偶(未婚、離婚、喪偶);
3、雙方自願結婚;
4、男女雙方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係;
5、男女雙方需持有規定的相關證件和證明材料。內地居民辦理結婚登記應該提交:本人的常住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證。香港居民結婚登記辦理應當提交:香港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或者香港同胞回鄉證;香港居民身份證;經香港委託公證人公證的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係的聲明(6個月內有效)。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六條 結婚應當男女雙方完全自願,禁止任何一方對另一方加以強迫,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條 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週歲,女不得早於二十週歲。
第一千零四十八條 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
第一千零四十九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係。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當男女雙方到達了法定年齡後,雙方也是可以按照自己的意願來辦理婚姻登記手續的,在辦理婚姻登記手續時,雙方也是要持有户口簿等材料,如果在辦理婚姻登記手續時,有任何的脅迫行為後,當事人也是可以提出婚姻無效的申請,但是需要在事實婚姻一年內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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