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破裂的證據有哪些,如何收集婚姻破裂的證據
夫妻在無法協議離婚的情況下,可以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而此時要想法官判決夫妻離婚,那此時就要達到規定的標準才行。訴訟離婚中判決夫妻離婚的標準是唯一的,即要證明夫妻之間的感情確實已經破裂了才行。那現實中證明婚姻破裂的證據都有哪些呢?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
一、婚姻破裂的證據有哪些
1、如涉及家庭暴力,應提交法醫鑑定,提出證人。
2、如涉及吸毒、賭博行為的,應提交居委會或村委會或公安機關出具的證明;涉及行政處罰、刑事犯罪的,應提交有關處罰決定或判決書。
3、如涉及有重婚行為或有配偶與他人同居的,應提交上述行為相關的結婚證、子女出生證、居住證明、相片或居委會、村委會、公安機關出具的證明等證據。
4、因重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引起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二、如何收集婚姻破裂的證據
證據的提交,讓法院有機會全面的瞭解雙方真實的感情狀況,增加判決離婚的可能性。結合上述談到的證據,當事人可以着重在書證、試聽資料,證人證言等證據刑事上下工夫。
1、書證。
例如,雙方談論伏擊感情問題的相關郵件或者信函,為離婚達成的協議書草稿、過錯方給第三者所寫情書等,這些都可以證明夫妻之前出現了問題,感情受損的事實。
2、視聽資料。
離婚中,往往是一方主動,另一方被動,主動放在頻繁與被動方討論離婚問題時,可以雙方的談話進行錄音。如果錄音中被動方同意離婚,或者對夫妻感情破裂的表述時,對於法院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會起到一定的影響作用。
3、證人證言。
離婚案件中的證人證言,應該算是證據效力最低的一種方式,但是,這又是最好獲取的一種證據。對於夫妻的感情,身邊朋友或是親人或多或少是知道一些的。特別是那些家庭矛盾較突出的家庭,一天一小吵,三天一大抄的日子,先讓別人不知道都難。對於認定夫妻感情真實情況,有願意出庭作證的親戚或是朋友,方式人也可以申請法允許他們到庭對夫妻感情破裂的事實做出證明。值得注意的是,在這種情況下,一定要申請證人出庭作證,這樣效力會較高。如果只提交書面證言,法院幾乎都不予採信的。
要是夫妻可以協議離婚的話,則此時只要雙方都有離婚的意願,同時也對涉及到的相關問題,如共同財產分割、子女撫養等等協商達成了一致的,那麼就可以辦理離婚手續,從而解除婚姻關係。不過要是訴訟離婚的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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