復婚需要提供什麼條件?
一、復婚需要提供什麼條件?
離婚過後想復婚需要的條件有:
1、男女雙方必須是完全自願,出於真實的意思表示;
2、男不得早於二十二週歲,女不得早於二十週歲;
3、男女雙方不是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六條
結婚應當男女雙方完全自願,禁止任何一方對另一方加以強迫,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條
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週歲,女不得早於二十週歲。
第一千零四十八條
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
第一千零四十九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係。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二、復婚的具體程序是怎樣的
復婚在本質上就是特殊形式的結婚,因此申請復婚和申請結婚的手續並沒有太大的差別,具體流程如下:
(一)申請。要求結婚登記的男女雙方持所需證件共同到一方常住户口的區、縣級市民政局(或鎮人民政府)的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申請。
(二)填寫聲明書。雙方當事人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申請,各填寫一份《申請復婚登記聲明書》。
(三)簽名。雙方當事人必須在婚姻登記員面前親自在《申請復婚登記聲明書》中“聲明人”一欄簽名或按指印。
(四)審核登記。婚姻登記機關對雙方提交的證件、聲明進行審查,符合復婚登記條件的,准予登記。審理復婚登記手續後,將原離婚證或法院判決書(或調解書)撤銷,發給復婚登記證,才能發生法律效力。
(五)復婚登記證。辦理復婚登記手續後,要將原離婚證或法院判決書(或調解書)撤銷,發給復婚登記證,才能發生法律效力。
婚姻是神聖的,無論是結婚還是離婚都不應該兒戲,需要深思熟慮之後再做決定,但是現實中卻存在不少閃婚閃離的,夫妻之間爭吵很可能會因為一時衝動就離婚了,離婚之後如果雙方意識到了錯誤也可以進行復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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