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方已滿18歲能不能結婚
一、女方已滿18歲能不能結婚
我國結婚登記年齡:女性和男性的法定結婚年齡分別是20和22週歲。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七條規定:“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22週歲,女不得早於20週歲。晚婚晚育應予鼓勵。”為尊重少數民族的風俗習慣,現行《民法典》規定,民族自治區可以根據本民族實際情況,對法定婚齡作變通規定。
結婚登記年齡登記條件:
1、男女雙方必須自願結婚(自主把握)。
2、結婚年齡:男年滿22週歲。女年滿20週歲。
3、雙方均無配偶(未婚、離婚、喪偶)。
4、雙方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係(自主提示)。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婚姻登記機關不予登記:
1、未到最低法定結婚年齡的;
2、非雙方自願的;
3、一方或雙方已有配偶的;
4、屬於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旁系血親的;
5、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的;
6、本人的户口簿與居民身份證姓名、出生年月、民族、性別不一致的。
二、結婚登記虛報年齡違法嗎
結婚登記虛報年齡是一種違法行為。
民法典第 5 條規定:“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 22 週歲,女不得早於 20 週歲。晚婚晚育應予鼓勵”。
法律規定的結婚年齡,是結婚的必備條件,是不可以由婚姻當事人隨意改變的。
虛報結婚年齡主要是尚未達到法定婚齡的人多報年齡,以達到結婚的目的。
也有超過法定婚齡的人少報年齡的情形。例如,黃某喪偶,已 58 歲,再婚時填表只寫 50 歲。因為這種報假年齡的行為,並不同“男不得早於 22 週歲”的規定相牴觸,發現後指出其錯誤,予以批評教育,不必追究什麼責任。
而那種多報年齡以達到結婚目的的行為,是同“男不得早於 22 週歲,女不得早於 20 週歲”的規定相牴觸的,是法律禁止的弄虛作假行為,是騙取結婚證的行為。
《婚姻登記管理條例》第 8 條規 定,申請結婚登記的男女雙方,應當如實向婚姻登記管理機關提供本條例規定的有關證件和證明,不得隱瞞真實情況。婚姻登記機關發現婚姻當事人有違反民法典的行為,或在登記時弄虛作假,騙取《結婚證》的,應宣佈該項 婚姻無效,收回已騙取的《結婚證》)並對當事人處以 200 元以下的罰款。
這就説明,有意虛報結婚年齡,用違法手段達到結婚目的的行為,是一種違法行為,是要追究當事人的責任的。
雖然我國對男女結婚的年齡都有要求,但因為男女的情況不同,就導致法定婚齡的規定不一樣。其中,作為女生只要年齡達到了20週歲,那麼就是符合了結婚年齡要求的。而在現在,我國尚未對結婚年齡作出調整,所以女方只有18週歲是不能結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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