異地跨省結婚需要什麼證明?
一、異地跨省結婚需要什麼證明?
對於異地登記結婚,只需要到任一方户口所在地民政部門,提交雙方的户口簿、身份證、單身證明、無近親血緣證明及照片等證件資料,並填寫聲明書後,即可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如需遷移户口的則要到户籍登記管理機關另行辦理。在我國結婚登記是需要到户口所在地然後按照一定的程序和條件才能進行登記的,在生活中由於自己工作的原因不在户口所在地但是需要登記結婚的,稱其為異地結婚。
登記地點:男女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
攜帶證明:
1、居民身份證
2、户口簿(或者集體户籍證明)
3、婚姻狀況證明
①固定工、離退休職工由所在單位出具
②待業、個體無業人員由居(村)委會出具
③待業人員、個體户還應提供勞動手冊(或執照)
4、二寸彩照3張本人近期正面免冠二寸單人彩照3張,雙方照片顏色統一,結婚登記處有快照服務。
5、再婚當事人的特殊證明(另外需持①--③的證明)離婚證書(或解決夫妻關係證明)(或法院調解書)(或法院離婚判決書)注:持初級法院判決書的,還需帶好初級法院判決生效的證明。
6、因私出境人員的特殊證明(另外需持①--③的證明)我駐外使、領館認證(或公證)的在國外期間的婚姻證明。
7、因私出境回國定居者的特殊證明(另外需持①--③的證明)如無在國外期間的婚姻狀況證明,可持經公證的本人在國外的未婚證明書。
二、結婚登記的程序
1、要求結婚登記的男女雙方持所需證件共同到一方常住户口的區、縣級市民政局(或鎮人民政府)的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申請。
2、雙方當事人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申請,各填寫一份《申請結婚登記聲明書》。
3、雙方當事人必須在婚姻登記員面前親自在《申請結婚登記聲明書》中“聲明人”一欄簽名或按指印。
4、婚姻登記機關對雙方提交的證件、聲明進行審查,符合結婚登記條件的,准予登記。
當事人無法出具居民户口簿的,婚姻登記機關可憑公安部門或有關户籍管理機構出具的加蓋印章的户籍證明辦理婚姻登記;當事人屬於集體户口的,婚姻登記機關可憑集體户口簿內本人的户口卡片或加蓋單位印章的記載其户籍情況的户口簿複印件辦理婚姻登記。
一般情況下,締結婚姻的男女雙方辦理結婚證的時候。如果是在異地辦理,那麼這個異地必須滿足的條件就是必須是自己或者是對方的的户籍地,此時我們需要注意的是,在辦理結婚登記的時候,我國的登記機關對雙方提交的證件、聲明進行審查,符合結婚登記條件的,准予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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