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財產協議應該怎麼簽訂才更有效力保障呢?
若簽訂的婚前財產協議不符合法律的規定,則會被認定位無效。所以在簽訂婚前財產協議時要注意協議內容是否有效。婚前財產協議應該怎麼簽訂才更有效力保障呢?下面,本站小編將為您介紹詳細內容。
(1)意思表述明確
意思明確是任何一種協議都要求的,對於婚前財產協議的要求也是一樣。而且,婚前財產協議,基於其簽訂當事人身份的特殊性,有了明確的意思,日後不致因協議的理解發生爭執而產生不必要的矛盾隔閡。其意思的明確表面在以下三個方面:
一是,婚前財產範圍明確。無可否認,婚前財產協議中並不一定非得把所有的婚前財產都標註清楚,而只需把需要特別提出的,或以供婚後分享的財產列明即可。但是,不詳細列舉婚前財產的這一做法,在日後有可能會成為夫妻雙方不信任的話柄。更何況,由於財產具有流通性的特質,很容易產生婚前財產協議不明確的爭執。為此,若只是列出了自己的一部分財產,應在協議中明確有其他財產的意思表示為宜。
二是,婚前財產婚後共享的比例明確。在婚後可以與愛人共享的財產內容,以及共享的比例應該清楚,千萬不能欲説還休,並且認為對方應該知道自己的意思。若只是表述為“婚前某項財產婚後共有”,法律上的理解應是每人一半。
三是,財產描述要明確。可以肯定地講,財產描述得越細緻,發生爭執的可能性就越小。在實踐中,由於財產描述不明確最終導致認為協議約定不明而不予確認的案例不在少數。比如房產的描述,很多伴侶在作婚前財產協議時,對於一方的婚前房產只是寫“某某小區的房屋歸雙方共同所有”,這就是一個有問題的描述。首先,某某小區這一稱謂,往往只是開發商出於宣傳需要定的樓盤名稱,公安機關的户籍管理以及房屋產權登記部門的地理位置確認,都不會出現該樓盤的名稱,可以説,這個小區名稱並不是法律稱謂。正確的名稱應該××市××區×街道×號×單元×號。其次,一個城市當中可能會出現多個同名小區,因而會造成處所描述不確定。第三,該房屋的購買者可能在同一個小區有幾處房產,而其實只是約定共同居住的一處歸雙方共同,這就容易產生究竟是一套還是幾套共有的爭議。第四,假如該房屋的產權登記手續還沒辦理,從法律上來説,就不擁有產權,這使得對方在發生夫妻矛盾時,可以提前轉讓。因此,正確的描述應該是“某買賣合同項下的財產權利由雙方共有”。
(2)條件設定清楚
協議的生效若未作特別約定的話,一般是結婚登記後生效。在大多數情況下,伴侶在簽訂協議時都會寫“本協議自雙方簽字時生效”。對於婚前財產協議來説,明顯的是為結婚後共同生活所簽署的約定,也即應以結婚登記為有效要件。另外,有的伴侶在簽署協議時,在協議中約定“本協議自公證後生效”,可事後由於雙方忙於舉辦婚禮等事由的延誤,而不記得,或不好意思再催着伴侶去辦理公證了,那麼,即便是雙方辦理了結婚登記,該婚前財產協議也是未生效的。此為其一。
其二,有的伴侶在約定婚前財產歸婚後共有時,會作出這樣的約定,“若雙方不離婚,則此財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這種財產約定,實際等於沒有約定。從財產協議的最終效果來説,為離婚財產分割提供了便利。此類約定,對於非財產所有者一方來説,顯然是不利的。
(3)體例規範明瞭
意思的表述清楚,層次分明,不致發生歧義。作為協議來説,還是要遵從一定的範例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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