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如何證明無效婚姻關係?
結婚是人生的大事,是兩個家庭的結合。不過現在好多人都騙婚,結婚前沒有講清楚關係,疾病等。由於婚姻系統全國是不聯網的,所以不同省份領結婚證是可以的,容易造成重婚。還有近親和一些疾病。一旦出現這些如何證明無效婚姻?
根據我國婚姻法第十條的規定,應按照下列方法認定婚姻是否無效:
1、重婚。重婚是指有配偶的人又與他人登記結婚的違法行為。其中,有配偶的人又與他人登記結婚,構威法律上的重婚;雖未結婚登記,但又與他人以夫妻名義關係同居生活,構成事實上的重婚。無論是法律上的重婚,還是事實上的重婚,後一十婚姻關係均屬無效。
2、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的。禁止結婚的親屬是指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一定範圍內的親屬結婚主要依據有兩個:其一是優生學的考慮,血緣關係太近的親屬結婚容易把生理上、精神上的疾病遺傳給下一代。其二是倫理的要求,血緣關係太近的親屬結婚容易造成親屬身份和繼承上的紊亂。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是指出自同一祖父母和外祖父母的直系血親之外的血親。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結婚在我國的主要表現是表兄弟姐妹結婚。
3、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治癒的。
4、未達到法定婚齡的。法定婚齡是指結婚時必須達到的最低年齡。我國《婚姻法》規定結婚男不得早於22週歲,女不得早於20週歲。未達到法定婚齡的“結婚”即男女一方或雙方不足法定婚齡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
1、若婚姻被認定無效,無效婚姻當事人及利害關係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該婚姻無效。但應當注意以下問題:
(1)當事人依據婚姻法第十條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無效的,申請時,法定的無效婚姻情形已經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人民法院審理宣告婚姻無效無效案件,對婚姻效力的審理不適用調解,經審查確屬無效婚姻的,應當依法作出宣告婚姻無效的判決;
(3)原告如申請撤訴的,不予准許。有關婚姻無效的的判決一經作出,即發生法律效力,不允許當事人上訴。
2、無效或被撤銷的婚姻,自始無效。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
“自始無效”,是指無效或者可撤銷婚姻在依法被宣告無效或被撤銷時,才確定該婚姻自始不受法律保護。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按共同共有處理。但有證據證明為當事人一方所有的除外。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申請,依法宣告婚姻無效或者撤銷婚姻的,應當收繳雙方的結婚證書並將生效的判決書寄送當地婚姻登記管理機關。
3、對重婚導致的婚姻無效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有關父母子女的規定。 以上就是關於如何證明無效婚姻的所有內容。結婚是終身大事,關乎兩個家庭。每個人對婚姻都希望是想幸福美滿的,但是生活總是不如意的,有時候由於一些特殊原因不得不分開。很多事情應該儘量在結婚前説清楚,身體狀況也要檢查清楚。對己對他人都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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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形下是禁止結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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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婚需要什麼辦理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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