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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遺棄孩子孩子還有什麼方式維權?

父母遺棄孩子孩子還有什麼方式維權?

一些被父母遺棄的孩子是他們一輩子的傷心事,他們自幼被親身父母所遺棄,小時候變被養父母領養或者流浪街頭等到長大後,他們可能會起訴自己的親生父母沒有做到一個做父母的義務。這樣看起來十分的不合理,一些人也會説,生身父母大於天。那麼,如果父母遺棄孩子孩子還有什麼樣的方式維權?下面我們就一起了解一下。

如果父母沒有撫養能力,和孩子現在養父母辦理了正式收養手續,那麼這個情況不存在遺棄。子女不能起訴。  

如果父母沒有辦理任何送養手續,孩子沒有人照顧,父母沒有盡到撫養和監護法定義務,作為子女,可以依法起訴父母,主張得到撫養費。  

根據我國刑法規定,遺棄罪是指對於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人,負有扶養義務而拒絕撫養,情節惡劣的行為。構成遺棄罪必須具備四個條件:有法律上的撫養義務;有履行撫養義務的能力;有拒絕撫養的故意和行為;情節惡劣。  

一、遺棄案屬於刑事自訴案件,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刑事自訴案件審查立案的規定》第七條規定:

“刑事自訴案件的自訴人應當是本案的被害人。被害人因受強制、威嚇無法告訴的,人民檢察院和被害人的近親屬也可以告。被害人是未成年人,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以及因年老、患病、聾、啞等不能親自告訴的,其近親屬可以代為告訴。”根據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近親屬是指夫、妻、父、線、子、女、同胞兄弟姐妹。  

二、《婚姻法》規定為:  

第二十一條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未成年的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給撫養費的權利。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的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給贍養費的權利。禁止溺嬰、棄嬰和其他殘害嬰兒的行為。  

第二十六條國家保護合法的收養關係。養父母和養子女間的權利和義務,適用本法對父母子女關係的有關規定。養子女和生父母間的權利和義務,因收養關係的成立而消除。

 在我國,刑法和婚姻法對父母遺棄子女的判刑標準都有些明確的規定。父母遺棄孩子孩子還有許多的維權辦法和法理依據用來維權,通常情況下,故意遺棄子女的父母構成遺棄罪,如果在後續對孩子還造成了身體或者精神上的傷害,還應該依法追究他們的刑事責任。所以,在我國,父母遺棄孩子後孩子是有權利維權的!

標籤:父母 維權 遺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