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詐騙法律是怎樣規定的?
一、婚姻詐騙法律是怎樣規定的?
第一,從犯罪故意產生的時間上看,以婚騙財的詐騙犯罪的犯罪故意往往產生在婚姻關係成立之前,具有非法佔有他人錢財的犯罪故意是認定婚姻詐騙犯罪的重要構成要件。
第二,在客觀行為上,採取了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了被害人的信任。通過欺騙手段獲取財物之後,行為人將財物用於個人揮霍。為了掩蓋詐騙事實,更加取得被害人的信任,行為人有時也會將騙取的錢財少量花在被害人身上,但錢財在實質上仍被行為人個人控制和支配。
第三,從騙取的財產的所有權上看,所騙取的財產是一方婚前財產或是與被害人有關係的其他人的財產,並非屬於婚姻關係成立後,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
第四,案發後,參考被害人的態度,司法機關可以考慮是否有追訴犯罪的必要。
二、《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條,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 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犯罪所得的一切財物,應予以追繳或責令退賠,對受害人的合法財產,應及時返還,違禁品或供犯罪使用的本人財物,應當收繳。所得財物及罰金,一律上繳國庫,不得挪作他用或自行處理。被害人由於被告人的犯罪行為而遭受物質損失的,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被害人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對於婚姻詐騙行為的認定必須堅持從上面四種情況中進行分析處理,構成相關情況的就可以認定為婚姻詐騙行為。另外對於婚姻詐騙行為發生後,首先應當對婚姻的有效性進行認定,如果婚姻無效的情況下是不存在財產分割等情況的處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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