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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名字的手續是哪些

每個公民都有自己的名字,法律也都賦予每個公民姓名權,更改姓名是每個公民的權利。但姓名是一個人的重要標誌,是人與人相互區別相互識別的主要手段,如果每個人的名字都經常變動將會造成户籍管理乃至整個社會的混亂。所以國家對人的名字有着較為嚴格的管理,既不許公民隨便取名也不許任意改名。
公民更名需要本人去户籍地派出所辦理。進行姓名變更需要的材料有本人書面申請、居民身份證、户口簿、能證明變更理由成立的原始證明材料。
需要提醒的是,一旦更名成功,所有原先的記錄,包括畢業證、社保證卡、公積金帳户、甚至婚姻證明等都需一一更正,否則的話,遇到需要審查相關證件時,姓名不符將帶來無盡的煩惱。

改名字的手續是哪些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户口登記條例》第十八條 公民變更姓名,依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未滿十八週歲的人需要變更姓名的時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養人向户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二、十八週歲以上的人需要變更姓名的時候,由本人向户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進行姓名變更需要的材料是: (1)本人書面申請; (2)居民身份證、户口簿;
(3)能證明變更理由成立的原始證明材料; (4)單位職工需所在單位人事部們准予變更的證明; (5)其他證明。

標籤:手續 改名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