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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主不落户配偶可以落户嗎

夫妻一方具有本市户籍,且結婚時間和分居時間均達到2年以上的,50週歲以下,具備基本條件的另一方可由其用人單位以夫妻分居方式申請引進。但是,如果另一方符合單招單調入户條件的,應通過單招單調的方式申請引進。結婚時間以結婚證為準,分居時間以具有本市户籍一方的户口本落户時間為準。

户主不落户配偶可以落户嗎

《中華人民共和國户口登記條例》第十條 公民遷出本户口管轄區,由本人或者户主在遷出前向户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出登記,領取遷移證件,註銷户口。公民由農村遷往城市,必須持有城市勞動部門的錄用證明,學校的錄取證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記機關的准予遷入的證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記機關申請辦理遷出手續。公民遷往邊防地區,必須經過常住地縣、市、市轄區公安機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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