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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達到法定婚齡,借他人的名義登記結婚,婚姻

由於早前《民法典》關於結婚法律規定的欠缺,導致早婚,近親結婚,甚至是重婚的都普遍存在。慢慢地隨着《民法典》地完善,情況有所改觀,而一些當事人在瞭解到結婚的成立要件後,便有了疑問,過去的未達到法定年齡或者用他人的名義登記的結婚,現在就屬於無效婚姻嗎?

未達到法定婚齡,借他人的名義登記結婚,婚姻

其實不然,若起訴要求解除婚姻關係的時候達到婚齡的,則婚姻有效,因為借用他人名義登記結婚,構成欺騙,可以認定感情破裂,解除婚姻關係。

無效婚姻,也稱婚姻無效,是指因不具備法定結婚實質要件或形式要件的男女結合,在法律上不具有婚姻效力。因欠缺婚姻成立的法定要件而不發生法律效力的婚姻包括無效婚姻和通過撤銷婚姻,前者是自始當然無效,後者則需要經過訴訟程序,法院判決後,宣佈無效。

首先,根據我國民法典的規定,結婚的積極條件包括:

(一)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願,不許任何一方對他方加以強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二)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週歲,女不得早於二十週歲。

而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的;

(三)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治癒的;

(四)未到法定婚齡的。

其次,有權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條規定向人民法院就已辦理結婚登記的婚姻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主體,包括婚姻當事人及利害關係人。利害關係人包括:

(一)以重婚為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為當事人的近親屬及基層組織。

(二)以未到法定婚齡為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為未達法定婚齡者的近親屬。

(三)以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為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為當事人的近親屬。

(四)以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治癒為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為與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親屬。

利害關係人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條的規定,申請人民法院宣告婚姻無效的,利害關係人為申請人,婚姻關係當事人雙方為被申請人。夫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為被申請人。夫妻雙方均已死亡的,不列被申請人。

最後,當出現法律規定的婚姻無效的情況要及時到法院申請宣告無效,避免構成重婚罪等,如因有孩子撫養權或財產分割無法協商解決的,建議委託的律師協助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