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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上小卡片上當可以報警嗎?

一、地上小卡片上當可以報警嗎?

地上小卡片上當可以報警嗎?

如果比較嚴重的話,可以到公安局報警處理。犯罪分子介紹賣淫是否可以適用緩刑應當根據犯罪事實而定,如果被判處超三年的有期徒刑,則是無法適用於緩刑的。根據《刑法》的相關規定:

第三百五十九條 第一款 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第三百六十一條旅館業、飲食服務業、文化娛樂業、出租汽車業等單位的人員,利用本單位的條件,組織、強迫、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五十八條、第三百五十九條的規定定罪處罰。前款所列單位的主要負責人,犯前款罪的,從重處罰。

二、賣淫罪的客觀條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的行為。引誘,是指行為人利用金錢、物質利益或非物質利益作誘餌,或者採取其他手段,拉攏、勾引、勸導、慫恿、誘惑、唆使他人從事賣淫活動。至於行為人的引誘行為是以言語、文字、舉動、圖畫或者其他方式實施,與本罪的成立無關,引誘者允諾的內容有無實現,由誰實現,也不影響本罪的成立。

容留是行為人為他人賣淫提供場所或者其他便利條件的行為。這裏所説的提供場所是行為人安排專供他人賣淫的處所或者其他指定的地方。比如在行為人的長期居住地、暫時租住的房屋或者採取欺騙手段借得的親朋好友的住居以及其他地點和處所。需要特別注意的是,這裏的場所,不只僅僅限於房屋,其他諸如汽車、船舶等交通工具亦可作為提供的場所。這裏的提供其他便利,是指行為人為他人賣淫提供需要的物品、用具及其他一些條件,如為他人賣淫把風望哨等。至於行為人的容留行為是主動實施,還是應賣淫者或嫖客之請實施,不影響本罪的成立;容留的時限長短,有無獲利,也非所問。

介紹是在賣淫者和嫖客之間牽線搭橋、溝通撮合,使他人賣淫活動得以實現的行為,俗稱“拉皮條”。實踐中,介紹的方式多表現為雙向介紹,如將賣淫者引見給嫖客,或將嫖客領到賣淫者住處當面撮合,但也不排斥單向介紹,如單純地向賣淫者提供信息,由賣淫者自行去勾搭嫖客。

需要明確的是,緩刑的適用是有條件限制的,一般情況下,如果被判處不超過三年的有期徒刑的,是可以適用於緩刑的,另外還需要根據犯罪事實來進行認定,如果造成了惡劣的社會影響,則是不可以適用於緩刑的,具體的是否可以適用應當由司法機關根據實際情況來進行認定。

綜上所述,地上小卡片上當可以報警,因為賣淫本身就是違法的,若是不小心還被騙錢的,可能就是賣淫罪和詐騙罪兩項罪名,要根據具體的情況來決定臉型標準,但肯定是刑事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