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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對唯一住房不執行條件有哪些?

一、對唯一住房不執行條件有哪些?

2021對唯一住房不執行條件有哪些?

不執行條件有兩種,

1、是被執行人以及其扶養人名下的唯一房產;

2、對於被執行人以及其家屬生活必須的房屋,是不可以被執行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六條:對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賣、變賣或者抵債。《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複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條:金錢債權執行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被執行人以執行標的系本人及所扶養家屬維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為由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對被執行人有扶養義務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夠維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

(二)執行依據生效後,被執行人為逃避債務轉讓其名下其他房屋的;

(三)申請執行人按照當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積標準為被執行人及所扶養家屬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參照當地房屋租賃市場平均租金標準從該房屋的變價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執行依據確定被執行人交付居住的房屋,自執行通知送達之日起,已經給予三個月的寬限期,被執行人以該房屋系本人及所扶養家屬維持生活的必需品為由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二、申請強制執行有哪些條件?

申請強制執行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是必須有生效的行政裁判文書作,如對於一審判決,必須是在法定期間內無人上訴,而二審判決,經作出即生效。

二是裁判文書必須具有可執行的內容。如,財產關係人身關係一般不能強制執行。

三:是義務人拒絕履行司法文書規定的義務,就是在履行期限內拒不履行。

四是申請人在法定期間內提出執行申請:即履行期限屆滿還不履行的2年之內。

五是符合人民法院的管轄的規定,即第一審人民法院或者與第一審人民法院同級的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打官司法律判決結果下來,對於拒不履行義務者,權利人可以申請強制執行,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如果要是要執行房產時,法院是會考慮是否是對方的唯一房產,如果這個房子是被執行人和家人生活必須的房屋,法院是不可以強制執行的。

標籤:執行 住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