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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者屍檢多長時間過期?

一、死者屍檢多長時間過期?

死者屍檢多長時間過期?

屍檢最長期限是患者死亡後7日內。

參照《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十八條,患者死亡,醫患雙方當事人不能確定死因或者對死因有異議的,應當在患者死亡後48小時內進行屍檢;具備屍體凍存條件的,可以延長至7日。屍檢應當經死者近親屬同意並簽字。

屍檢應當由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相應資格的機構和病理解剖專業技術人員進行。承擔屍檢任務的機構和病理解剖專業技術人員有進行屍檢的義務。醫療事故爭議雙方當事人可以請法醫病理學人員參加屍檢,也可以委派代表觀察屍檢過程。拒絕或者拖延屍檢,超過規定時間,影響對死因判定的,由拒絕或者拖延的一方承擔責任。

二、如何申請醫療屍檢?

醫療屍檢可以由病人家屬提出,也可以由醫療機構提出。由醫療機構提出屍體檢驗要求的,必須取得病人家屬的同意。在簽訂《屍體檢驗協議書》後,醫患雙方共同選擇由衞生行政部門指定具有屍檢資格的鑑定機構。

按照《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十八條的規定,患者死亡,醫患雙方當事人不能確定死因或者對死因有異議的,應當在患者死亡後48小時內進行屍檢;具備屍體冷凍保存條件的,可以延長到7天。屍檢應當經死者近親屬同意並簽字。

目前,在實踐中未屍檢的情況大致有兩種,其一是醫院提出進行屍檢,而死者家屬不同意但又不願簽字表示拒絕,從而導致屍檢工作不能進行。這種情況造成的屍檢不能,不應認定是醫院沒有履行相應的告知義務。其二是患者死亡後,醫院未能及時告知患者家屬有權選擇進行屍檢確定死因,而患方因缺乏相關知識,也沒有提出屍檢要求,這種導致屍檢不能的情況,醫院應負有未盡告知義務的責任。

醫療糾紛的侵權訴訟屬於一般侵權案件,應適用“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儘管醫療糾紛實行舉證責任倒置,但患方仍應負有最初提供醫患關係、損害事實、損失多少的舉證責任,只有患方完成這部分舉證責任後,舉證責任才改由醫院承擔,而此時如果醫院不能證明自己的行為沒有過錯,就要承擔舉證不能的責任。

所以,實施舉證責任倒置原則,不能簡單地演變成醫療糾紛侵權案件適用於推定過錯原則。具體到屍檢的過程,既然患方對死因有異議,醫院履行了相關的告知義務,那麼對屍體有處理權的近親屬應當配合屍檢的進行,屍檢報告就成為患方應當舉證和提供的原始資料。

早期屍檢的話是500元一次,如果是屍體高度腐爛的還要加百分之五十的費用。屍檢可以由死者的家屬提出也可以由醫療機構提出,但是一般都是在死亡的四十八小時之內進行檢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