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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時負債可以公證嗎?

離婚時負債可以公證嗎?

一、離婚時負債可以公證嗎?

離婚時負債可以公證。夫妻債務離婚公證並不是必經程序,如果需要公證的可以按以下流程辦理:

辦理程序:申請、受理、審查、出證。

1、申請

公民、法人或非法人組織申請公證的,應當親自到公證處提出申請,並填寫申請表,並提供與申請事項有關的材料;不能親自申請的,可委託代理人代為申請,代理人應提交授權委託書。但申辦遺囑、遺贈扶養協議、贈與、認領親子、收養、解除收養、委託、聲明、生存及其他與當事人人身有密切關係的公證事項,不得委託他人代為申請。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或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申辦公證應當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

居住在國外或港澳台地區的當事人、委託代理人申辦公證事項,其委託書應經當地公證人、我國駐外領事館公證,或經司法部制訂機構、人員證明。

根據司法部規定,居住在國外或港澳台地區的當事人委託居住在國內公民代理其申辦民事公證事項,可採用含有委託內容的書信、電報、電傳代替委託書,並不需要辦理公證手續。

受理是指公證處接受公民、法人的公證申請,並同意給予辦理的行為。公證處對符合《公證程序規則(試行)》規定的受理條件的,應當受理,並通知當事人;對不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做出不予受理的決定,並通知當事人。受理的公證事項應符合下列條件:

(1)申請人與申請公證的事項有利害關係

(2)申請公證事項的當事人,利害關係人之間對申請公證的事項無爭議

(3)申請公證的事項符合公證處的業務範圍

(4)申請公證的事項屬於本公證處管轄

3、審查

公證審查是公證機構受理當事人的公證申請後,製作公證文書之前,對當事人申請公證的事項及所提供的證明材料從法律和事實兩個方面進行調查、核實的活動。是公證程序中最重要的一個環節,也是保證公證質量最關鍵性環節。

審查的內容包括:

(1)當事人的人數、身份、資格、民事行為能力

(2)當事人的意思表示和相應的權利

(3)需要公證的行為、事實或文書的內容是否真實、合法

(4)需要公證的文書內容是否完善,文字是否準確,簽名、印章是否齊全

(5)當事人提供的證明材料是否真實、充分

審查的方式有:

(1)詢問當事人或有關證人,詳細瞭解與公證事項有關情況

(2)對當事人提供的材料和收集到的書證、物證的內容和形式進行全面審查核實

(3)進行調查、勘驗,全面收集證據,查明與公證事項有關的事實真相

(4)進行專業鑑定

4、出證

出具公證書,是公證機構根據審查結果,對符合出證條件的公證事項,在法定期限內,按照規定程序審批、製作、發送公證書的活動,是公證程序中最重要的環節。

二、夫妻個人債務怎麼確定

夫妻個人債務是指夫妻約定為個人負擔的債務或者一方從事無關家庭共同生活時所產生的債務。主要包括以下幾種:

1、夫妻一方的婚前債務。如夫妻一方為購置房屋等財產負擔的債務,該房屋沒有用於婚後共同生活的,應當認定為個人債務。

2、夫妻雙方依法約定由個人負擔的債務。夫妻雙方將本屬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約定由一方負擔的,可以視為夫妻個人債務。這種約定原則上不對債權人產生對抗效力,除非債權人事先知道該約定或者事後追認該約定。

3、夫妻一方因個人不合理的開支,如賭博、吸毒、酗酒所負債務。

4、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為一方個人財產,附隨這份遺囑或贈與合同而來的債務也應由接受遺囑或贈與的一方單獨承擔,他方無清償責任。

5、夫妻一方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資助沒有扶養義務人所負擔的債務。

在當代的社會,離婚的時候關於夫妻共同債務方面的問題也是需要做出一定的處理的,夫妻共同的債務是需要由雙方當事人共同來進行承擔的,當然了,如果是涉及離婚協議那麼可以到當地的公證機構來辦理公證,首先是需要提出書面的申請書,並且做出最終的公證結果。

標籤:離婚 公證 負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