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共有財產分割是怎樣進行的?
一、婚姻共有財產分割是怎樣進行的?
1、夫妻離婚時,共同財產由雙方共同協商分割。
2、如果協商不成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訴,由法院判決。
3、在實踐中,夫妻共同財產分割的一般方式如下:
(1)、實物分割,這是最常用的方法。一般經估價後,夫妻的很多共同財產如分割了就容易影響其使用價值,所以為了不影響財物的使用價值,在各財物價值基本均等的情況下采用實物分割的方式。
(2)、價金分割。通常夫妻兩人都不想分得某些財物,或者財物不能分割,或者分割後其使用價值降低、消失,那麼可把該財物變賣,對所賣得的價金進行均分。
(3)、價格補償。一些財物不能分割,一方取得該共同財產後,需補償另一方相當於一半的價格。
二、離婚分割共同財產要注意什麼?
(1)夫妻雙方對財產歸屬有書面約定,或者有口頭約定,雙方沒有爭議的,離婚時應當按照相關約定處理,但是規避法律和損害國家、集體、他人利益的約定無效。
(2)夫妻分居後,分別管理、使用和獲得的財產,仍然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可以各自所有,但差額懸殊的,分得財產多的一方應當補足。
(3)主張為一方個人財產的,負有舉證責任,不能證明的,只能作為夫妻共同財產處理。
(4)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應當均分,但可能因為一方有過錯等原因分配不等。
(5)夫妻雙方對財產分割的協議,在離婚後正式生效,且只對夫妻雙方有約束力,不能以協議對抗第三人,如不能對抗第三人的債權。
(6)離婚時一方有隱藏、轉移夫妻共同財產行為的,人民法院在判決時可以少分或者不分,但是誤將個人財產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隱藏、轉移的,不影響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
(7)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未從家庭共同財產中析出,一方要求分家析產的,可以先就離婚案件和已經查清的財產問題進行處理,對一時難以查清的財產分割問題可告知當事人另案處理,不影響離婚案件的審理。
因此夫妻雙方在離婚時如果想要對財產進行分割,應該一致協商達成統一意見,通常向法院訴分割,法院的分割方式無外乎就是對雙方的共有財產進行均等的分割,但是其中一方如果是有婚內過錯的現象,或者是有隱藏財產,轉移財產的現象,那麼是少分財產或者是不分財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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