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中規定企業清算分配剩餘財產要交税嗎
一、《公司法》中規定企業清算分配剩餘財產要交税嗎
《公司法》中規定企業清算分配剩餘財產是要交税的。根據《公司法》的相關規定,企業進行清算,大致需要經過以下程序:
1、組建清算組
結算事由出現之日起法定期限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
2、清理企業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3、通知、公告債權人
債權人應自接到通知書之日或者自公告之日起,向清算組提供相關證明材料,申報其債權
4、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公司未了結的業務
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後,應當制定清算方案,並報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5、清償企業債務
公司財產按照支付清算費用、職工的工資、社會保險費用、法定補償金、繳納所欠税款、公司債務的順序,清償公司債務。
6、分配剩餘財產
公司財產在清償上述公司債務後的剩餘財產,按照比例分配給股東
7、清算組製作清算報告,申請註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公司清算結束後,清算組應當製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並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註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二、企業清算的種類與方式有哪些
(一)清算的種類
外商投資企業宣佈解散時,應按編制年度決算財務報表的辦法,編制自年初起至決定解散日止的年度財務報表,對各項財產、債權、債務由清算委員會組織全面清查。外商投資企業清算應當依照我國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以經批准的企業合同、章程為基礎,按照公平、合理和保護企業投資者、債權人合法權益的原則進行。根據企業是否能夠自行組織清算委員會,可以將清算劃分為兩類。
1.普通清算
外商投資企業宣告清算時,應當按照《外商投資企業清算辦法》的規定進行清算。企業的資產能抵償債務,並且其董事會或管理機構能夠自行組織清算委員會進行清算的,依照普通清算的規定辦理。
2.特別清算
企業不能自行組織清算委員會進行清算或者依照普通清算的規定進行清算出現嚴重阻礙的,企業董事會或者聯合管理委員會等權力機構、投資者或者債權人可以向企業審批機關申請進行特別清算。企業審批機關批准進行特別清算的,依照特別清算的規定辦理。企業被依法責令關閉而解散,進行清算的,應依照特別清算的規定辦理。
(二)清算的方式
1.資本轉讓式清算
資本轉讓式清算是指外商投資企業解散時,外方將資本轉讓給中方,中方支付外方應得的轉讓資本淨值,由外商投資企業變為中方獨資經營企業,原外商投資企業解散。這一方式一般適用於滿期解散型企業。合資或合作合同期滿,而企業繼續經營還有前途的企業通常採用資本轉讓式清算。
2.完全解散式清算
完全解散式清算是指外商投資企業的各方投資者均不願繼續經營該企業,或不符合繼續經營條件而進行的解散清算。企業在解散時,將所有的財產物資和負債逐一清算,將剩餘的財產變換成現金,按出資比例全部分配完。這一方式適用於由特殊原因造成提前解散的企業。由於合資或合作一方不履行合同、章程規定的義務而致使企業無法繼續經營下去,必須完全解散的,一切損失均由不履行義務的一方負責。
所以説,《公司法》中規定企業清算分配剩餘財產是要繳税的。對於企業的破產清算的程序如下:當企業因經營不善而導致破產的,該程序首先從公司依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成立清算組作為開始,直到清算後宣告工傷賠償金作為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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