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離婚調解就可以分配財產嗎?
離婚調解後,可以對共同財產進行分割。調解不成,法院准許雙方離婚的,如果就共同財產分割問題協商不成,可以由人法院一併作出判決;如果經法院調解,雙方沒有離婚的,但一方在婚內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等行為的,另一方向法院起訴,請求分割共同財產。
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應當均分。在實踐中,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一般採用如下方法:
(1)實物分割。即財物可以分割的情況下,在不影響其財產的使用和用途的前提下,對財產進行分割,雙方各自根據其分割的份額取得應得的財產。
(2)價金分割,即將共有物變賣或者拍賣,夫妻雙方就變賣、拍賣取得的價金進行分割。
(3)作價補償。即由夫妻一方取得財物,根據財物的價值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二、離婚案件涉及財產分割的應當注意的事項
(1)夫妻雙方對財產歸屬有書面約定,或者有口頭約定,雙方沒有爭議的,離婚時應當按照相關約定處理,但是規避法律和損害國家、集體、他人利益的約定無效。
(2)夫妻分居後,分別管理、使用和獲得的財產,仍然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可以各自所有,但差額懸殊的,分得財產多的一方應當補足。
(3)主張為一方個人財產的,負有舉證責任,不能證明的,只能作為夫妻共同財產處理。
(4)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應當均分,但可能因為一方有過錯等原因分配不等。
(5)夫妻雙方對財產分割的協議,在離婚後正式生效,且只對夫妻雙方有約束力,不能以協議對抗第三人,如不能對抗第三人的債權。
(6)離婚時一方有隱藏、轉移夫妻共同財產行為的,人民法院在判決時可以少分或者不分,但是誤將個人財產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隱藏、轉移的,不影響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
(7)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未從家庭共同財產中析出,一方要求分家析產的,可以先就離婚案件和已經查清的財產問題進行處理,對一時難以查清的財產分割問題可告知當事人另案處理,不影響離婚案件的審理。
依據《民法典》的規定,離婚調解後,可以對共同財產進行分割。例如,經調解無效,准許雙方離婚的,如果就共同財產分割問題協商不成,可以由人法院一併作出判決;調解成功未離婚的,但一方在婚內轉移共同財產行為,另一方可以起訴,請求分割共同財產。
在我國的夫妻婚姻關係解除之後,如果是夫妻已經在離婚的時候分割財產的,在離婚之後又發現新的財產的,那麼此時是可以要求把剩餘的財產來進行分割,最好的方法是協商處理的,但是一方侵害自己的權益的,可以訴訟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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